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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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不经过用户同意随意开通业务属于违法吗?电信运营商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开通业务这肯定是属于违法的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应马上去营业厅取消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大315电话投诉。
电信未经客户同意私开业务怎么赔偿一般来说,会对扣费进行双倍返还,也可以去电信营业厅投诉,取消私自开通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的业务,如果造成了损失,让电信给予赔偿。
法律分析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不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关重要, 对于民法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体系和逻辑的冲突,对消费者概念予以界定, 规定消费者是指既非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也非以其独立的执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因此要想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我们仍需要求助于作为特别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质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其与民法和合同法所调整的内容具有共通之处,但是消费者保护法有其独特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这属于犯诈骗罪吗,又应该找那个部门来处理这事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他有关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他有关部门申诉。
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扩展资料:
案例:购合约机被单方开通漫游 用户要求赔偿获法院终审支持
据运营商未经客户允许开通服务 了解,2016年12月24日,原告赫女士参加被告联通本溪公司的“4G智慧沃家组合版担保送手机”优惠活动。该公司赠送赫女士1部手机,赫女士交纳费用1199元,包括两年宽带费和即时话费等。
双方约定,合约期为2017年和2018年,协议期内手机号码在网不欠费,不主动销户,不解除融合关系,如手机号码欠费则宽带和联通电视同时停机。
事实上,赫女士办理参加联通优惠活动的手机号由其家人实际使用,实际使用人经常去港澳台地区。
联通本溪公司在未经赫女士和实际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自2016年8月27日起,单方不定时地为该号码开通“漫游落地开”业务,即只要实际使用人携带该号码到达上述地区后,该公司即自动为该号码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
截至2017年10月,共产生漫游费用1574.58元。其间,赫女士多次向联通本溪公司反映情况,并多次到公司取消此项业务未果。2016年12月6日,联通本溪公司以减免话费的形式,为赫女士返还了漫游费用600元。
2017年10月,赫女士向本溪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本溪市消协向联通本溪公司发出调查函。此后,联通本溪公司与赫女士就费用返还事宜协商,依旧不能达成一致。今年年初,赫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欠费被销号,该公司将其号码另行出售给他人使用。
争议焦点
是否取得用户同意
在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漫游落地开”服务的开通与否,究竟是谁掌控主动权,是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赫女士方面强调,在用户未同意且遇到难以取消“漫游落地开”服务的情况下,联通本溪公司仍擅自为用户开通港澳漫游服务,应该赔偿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此,赫女士起诉至平山区人民法院,提出5项诉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话费974.58元,并双倍赔偿漫游损害费1949.16元;判令被告解除捆绑合约机合同,并注销号码;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话费和网费等。
联通本溪公司辩称,“漫游落地开”业务是被告针对信誉良好、套餐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用户给予的一种赠送行为,当用户到达“漫游落地开”地区后,会自动开启该业务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如用户收到短信后按短信内容回复可取消该业务,且90天内将不再为用户主动开通权限。
用户不回复视为同意办理该业务。但开启该业务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只有用户在港澳台地区使用电话与流量才会产生费用。原告在港澳台地区实际使用了电话与流量,并不是别人冒用了原告的号码使原告遭受损失,产生的漫游费用全部是原告自己实际产生的话费。
被告也曾经通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取消,所以被告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联通本溪公司还辩称,原告与被告的主要合同标的是宽带业务,附送手机及套餐优惠。原告交纳的260元即时话费已经实际消费,被告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因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所以被告依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机、销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院判决
违约不构成欺诈
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观点激烈交锋。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联通本溪公司在双方无相关约定及未经原告赫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为原告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且致使原告增加了相应的漫游费用,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后,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单方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多支付话费1574.58元,被告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
鉴于被告已经以减免电话费的形式返还给原告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974.5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按两倍标准赔偿漫游损失费的诉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开通漫游业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负担。
但因被告开通该业务是为方便客户的需要,减少客户另行开通的繁琐程序,被告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故意,法院对赫女士的此项诉求未予支持。
此外,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支持了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返还2017年10月的基础话费82元、相应的网费520元,以及合约期最后1个月应返还的99元等诉求。
今年10月9日,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赫女士与被告联通本溪公司间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联通本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赫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675.58元;驳回赫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联通本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凤凰网-购合约机被单方开通漫游 用户要求赔偿获法院终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