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 代理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 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 赔偿金 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需提供以下材料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 :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 身份证 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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