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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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于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这个问题是怎么样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
商标法侵权免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 被控侵权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本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情形,一是从专用权人权利瑕疵的角度规定的,二者是从销售者无侵权主观故意的角度规定的。 1.商标专用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损失的。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无侵权故意且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销售者商标侵权免责有哪些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销售者并不一定因不明知而免责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只是对于能够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的善意销售者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免除赔偿责任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仍然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因此,销售者在经营中应当严格把关商品来源并审查所售商品的具体信息,避免商标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或其他重要证据予以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采纳。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以您的酒楼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是证明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证据,而“能证明并说明”是法律赋予销售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审慎经营义务。苛刻一点来讲,即使销售者“能证明并说明”,但若商标权利人能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的当事人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自身的商标申请,取得商标的使用权益。如市场上有对自身商标的侵权时,商标持有者应积极地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办理。

在对于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这个问题是怎么样

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免予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必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二是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三是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下面,笔者就这3个免责条件的有效认定作简要分析。

(一)销售不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情形的判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包括“的确不知道”和“应当不知道”两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为“不知道”。认定“不知道”情形,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应结合整个案情尤其是侵权商品的来源、价格、交易凭证、合同及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商品的,应依法免除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不知道”的反义为“明知”。参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明知”情形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对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不知道”情形可据此反向推论,即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时没有下列9种情形的,应该视为“不知道”。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二)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的情形

1.经销商进货时履行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了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例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2.经销商进货时根据日常生活、经营的基本经验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外观特征与包装、装潢,发现疑点时对供货商进行质询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索要并保存了商品交易凭证等。

3.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采取法定的进货渠道。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三)经销商说明商标侵权商品提供者时应反映的基本信息

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被执法机关查处时,应根据法定要求和日常生活、经营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实说明供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或供货人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侵权商品的存货地址与数量等经营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对方购销侵权商品的时间、对象与方式,经常居住地地址、社会关系等信息,以便执法机关及时查清案情,制止侵权危害继续发生。

销售者对商标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销售者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他人商标就是侵权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构成侵权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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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于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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