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从《交法》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其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可见交法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属无过错赔偿责任,基本内涵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
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行人安全的保障,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此外,该法规还保护了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不足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详细解读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