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这要看具体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的保险额度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了。
比如购买的车险第三方责任险保额30万,如果出险后,核定赔付额度低于30万则保险公司赔付;如果核定要赔付40万,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付30万后,剩余的10万就要责任人自己承担了。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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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都赔偿那些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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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项目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样,但是保险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超过上述限额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超过部分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方承担。
汽车车险车辆责任划分是怎么规定的汽车发动机坏了一般不可以报保险理赔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如果是发生事故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会理赔。
车险不理赔的情况: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11、非整车丢失,不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2、轮胎及轮毂单独或同时损坏,不赔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13、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
14、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
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
15、未定损直接修车,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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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追究责任比例吗交强险是必须要求办理的保险,如果在第3人遭受到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了人身损害的时候,可以用交强险进行赔偿的,那么在交强险赔偿中是否还会追究双方的一些责任比例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追究责任比例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
二、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用交强险赔偿的过程中,一般是不会追究责任的比例的,则会看到底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赔偿的额度是相对较小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汽车咨询可以致电在线解答。
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
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2005年11月4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原则同意保险车有偿追责标准 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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