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为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
(3)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了船,货的全部,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成立要件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同一航程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法律分析】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了解除危险的造成;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的构成条件包括: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扩展资料: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构成条件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 等其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