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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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意外险绝对不赔吗?

对保险有一定了解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的人一定知道,意外伤害保险是不保障猝死的。

对于猝死,世卫组织(WHO)给过一段标准化的定义:平素身体 健康 或貌似 健康 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多数情况下,猝死多为心源性猝死,也有大概25%的比例是非心源性猝死。

简单地说,猝死指的就是一个人 因病突然死亡 。

既然是因为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也就不符合意外险对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定义了。

所以普遍情况下,意外险是不赔付"猝死"情形的,除非购买的意外险 附加了猝死保障 。

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因为"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可着实不少。

原因很简单,凭什么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你保险公司说猝死不赔就不赔?你凭什么认定猝死不属于意外?如果是非病理原因导致的猝死呢?

关于这个问题,还真有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

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2月27日,薛某分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董某。

2013年4月30日凌晨,薛某在其公司宿舍里死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尸体表检没有外伤痕迹,符合猝死。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拒赔。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拿出了 董某生前公司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上面写着薛某是从宿舍上铺下床时不慎摔下,导致意外身故的。

保险公司对董某工作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持怀疑态度。

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缺乏怀疑这份意外事故证明真实性的证据,且无法认定薛某猝死是因自身疾病引起,判决保险公司向董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明白了,并非猝死一定就不能赔付, 如果猝死并非因疾病原因导致的,仍然可以获得理赔,如果发生理赔纠纷,投保人可以根据这一点来进行申诉 。

有关这一点,是有法可依的。

保监会在2014年发布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其中就提到了这各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也就是说,非病理性猝死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

这就是为什么一审支持了董某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原因。

不过,这个事情真是一波三折,事情并非发展到这个程度就结束了。

随后,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并找到了新的证据。

这么一来,案情就发生180度大转弯了。

薛某的工作单位是拟制法人,在法律意义上,它不具备出具死亡证明的职权 。

这里提到的法人拟制说,起源于罗马法的思想,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中提到,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

因此,薛某工作单位所开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弱于二审发现的这一系列新证据。

在新的证据面前,可以充分证明薛某是因为注射毒品而身故,非意外身故,因此 法院驳回了一审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猝死并非一定不能获得意外险的赔付,如果是非病理性导致的猝死,仍然可以要求进行理赔。不过我们也要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在理赔过程中隐瞒了部分事实,最终可能仍然难逃法眼!

男子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何法院判赔40万?

相信只要对保险有过一点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解的人都应该知道,意外猝死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因为猝死属于疾病,而疾病不属于意外范畴,所以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这部分责任。

而在本案例保险公司却被判赔了40万,这是为什么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难道意外险该规定了?具体什么情况,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案例发展

案例中的这名男子姓张,48岁,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压力很大,所以想给自己买一份保障。2012年10月,张某在当地某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总保额为40万。不幸的是,在2018年7月的某天,张某突然在工作岗位上倒地不起,在警方的确认后,张某被认定为“突发性猝死”。

作为一个家庭最核心的人物,张某的离去,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在张某去世的第二天,张某妻子带着丈夫的保险合同和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在当天下午拒绝了张某妻子的理赔,拒赔理由是“猝死不在人身意外保障合同范围内”。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张某妻子非常不满意,合同上明明写了保障身故责任,况且保费都已经交了5年,凭什么一出事保险就不赔。为了能够拿到该有的那份赔偿,张某妻子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赔付40万保额。

在法庭中,保险公司坚持自己的立场,认为原告没有充分的死亡证明向法院举证,所以自己可以不做赔偿。经过法院的两次审判,最终判定张某妻子可以得到40万保险赔偿金。

猝死明明不用赔,为什么法院却判赔了40万?

我们都知道,如果确实是猝死导致的死亡,基本上得不到理赔。但在这次案件中,保险公司犯了一个大错,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虽然一直坚持自己拒赔的态度,但他们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这就导致了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说辞不充分,且在合同上也没有清楚写明猝死属于免赔范围”为由,判定保险赔偿40万。

“猝死理赔”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其实“意外猝死”并非大家所想象的一样,所有的情况都不赔。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赔不赔,主要就看合同上有没有规定,而猝死也是一样,虽然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意外险产品上写明“猝死不赔”这项条款,但任何事都并非绝对的。

某些保险公司会因为遗忘或者疏忽,而忘记加上这则条款,另外,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单独把“意外猝死”列出来,用作为增加保费的一种方式。

所以“意外猝死”到底赔不赔,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看合同内容,内容没规定不赔,就一定能赔。

南宁一男子刚投240万意外险后两天加班猝死,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肯赔?

随着时代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变得越来越先进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很多人都会为自己以及家人购买保险,这样的话在发生意外状况时就不会让一家人都感觉到猝不及防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广西南宁的一个男子小张为全家人购买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人身意外险,可是没有想到就在保险刚刚购买完的第二天,男子就因为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而猝死。不过这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小张的死是因为身体疾病所导致的,和意外没有任何的关系。

一、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小张所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理赔条件必须是意外、突发,而且不是人为以及疾病导致的,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够达到赔偿的标准。而小张之所以会猝死,就是因为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他身体里隐藏的疾病被触发,所以不属于理赔的范围之内。

二、死者家属不满保险公司处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小张的妻子感觉到特别的不满意,丈夫的离世对于一家人来说已经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了。原本丈夫是家中的顶梁柱,可是现在顶梁柱没有了,一家人将如何生存下去是一个大难题,小张的妻子想到这份保险才感觉到稍微有一些慰藉。

丈夫生前所买的意外险理赔金额是非常大的,整整有240万,假如理赔成功也足够让家人生活一段时间了。因此,小张的妻子将所有的希望全部都寄托在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上面,没有想到居然是这样的结果。

三、双方都有责任

于是小张的妻子选择将这件事情曝光在了媒体的面前,希望能够借助着舆论的力量来帮助他们。毕竟当初推销员在劝他们购买这个保险时许下承诺,只要不是自杀,发生任何的情况都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现在真的出事了,保险公司就换了一副嘴脸。所谓的推销员早就已经拿着提成跑路了,现在小张的家人可谓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小编认为在这件事情当中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小张的家人都具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保险公司不应该用欺骗的方式让消费者买下保险。其次,小张的家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好好的看清楚合同当中的每一个条约,避免出现变故。

南宁一男子加班猝死,去世前2天刚投240万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南宁一男子因加班猝死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去世前两天刚刚投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240万的意外保险,妻子准备理赔的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男子猝死是因为疾病导致,不属于意外死亡的范畴。

广西南宁一男子在加班时猝死

故事中的男子名叫小张,今年30岁,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他是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因为公司连日加班劳累过度,导致小张在工作时晕倒。虽然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也没能救回小张的性命。

小张的妻子悲痛万分,处理完小张的丧事之后,想起小张曾经为全家人都购买过综合型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有240万,小张的妻子便带着保单提交了理赔申请,本以为失去顶梁柱的家庭,可以因为赔付金额过得好一点。但是五天之后,小张的妻子却收到了保险公司拒付保金的通知书,还终止了原有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让小张妻子难以接受。丈夫离世本就给这个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认账。小张的妻子不仅对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而且还找来记者曝光。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原因

面对小张妻子的质疑,保险公司也给出了答复。小张购买的是人身意外险理赔,人身意外险必须要满足四大硬性指标,“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小张的猝死,是因为小张身体当中有潜在的疾病,并不符合意外险“非疾病”的理赔标准,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其实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相对来说还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医学当中对猝死的定义是“表面上看起来非常健康的人,因为某些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而发生的突然性死亡”。也就是说,猝死一般都是由疾病导致,而非意外。

除此之外,意外险和其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他险种不一样,意外险有生效时间的限定。有的保险是在投保的第二天才会产生效果,有的险种是在投保后3到5天才会生效。

保险公司就算是理赔,也要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果是在3到5天之内才会生效的合同,两天之内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最终结果

对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个说法,小张的妻子也并不满意。据妻子介绍,小张的身体一向非常健康,就连体检也没有任何毛病。

当初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上门推销意外险的时候,也只是说明了“只要不是自杀就能赔”。但是现在又凭空多出了许多条件拒绝理赔,妻子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

为了证明妻子并没撒谎,她要求保险公司找来当初的推销员对峙,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推销员已经离职为理由,拒绝了小张妻子的要求。

舆论在网上不断发酵,在保监局的压力之下,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将当初小张投保的费用还给了小张的妻子,并且终止了保险合同。

事情处理到这里,结果已经很明了。保险公司和小张一家,其实都有责任,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着夸大宣传,虚假销售的欺骗行为。

小张一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所以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在这里一定要提醒大家一句,投保之前一定要针对每一个细节都询问清楚。不要总是听推销员介绍,要认真阅读合同的每一个章节。

舆论的声讨

虽然保险公司是按照合同办事,但是小张一家人的遭遇还是让很多网友意难平。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常见,像小张一家一样,以为保险能够赔付到最终却不能理赔的,也不在少数。小张的故事,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共鸣。

有网友评价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时候是孙子,理赔的时候就是大爷。合同签完之后,想要理赔,简直就是难上加难。

一份理赔合同总是要跑七八趟,都无法得到准确的赔付。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更是会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脱。

在我身边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故事,我有一个表婶,曾经有过两次宫外孕的经历。保险推销员便找上了表婶的家,声称像表婶这种情况就应该入一份保险。

如果再次因为宫外孕而住院的话,保险公司就能理赔。看保险推销员说得天花乱坠,表婶便购买了一份保险。但是当表婶再次宫外孕住院的时候,却得知宫外孕根本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现在很多保险推销员为了将产品推销出去,总是会故意使用隐瞒,欺骗,诱导等手段向客户推销。客户在推销员的种种诱导之下,签订合同,出事之后却得到拒绝理赔的消息。

很多人认为中国的保险缺乏契约精神,保险推销员素质参差不齐,长此以往,可能会毁掉国内的保险业。

保险是个好东西,它的本意是提前规避风险,帮助个体和家庭渡过难关。在很多情况下,确实能够转嫁可能出现的风险。

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会违背契约精神,客户真正需要理赔的时候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脱,让投保人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内部内卷十分严重,种种制度都是针对推销员的业绩。因此才会发生推销员欺诈客户的行为。

规范保险业

现在的保险业需要大力整顿,规范整个行业的运行标准。让那些涉及到虚假宣传,欺骗客户的不良保险公司彻底清除这个行业。

同时,保险公司要对旗下的推销员进行统一培训,严格审查那些为了业务欺骗顾客的行为。

保险对于很多贫困家庭来说是个好东西,它能够让你在危急时刻度过难关。但实际操作起来的时候,却因为一些不守诚信的公司,给客户的安全带来重重困难。现在需要大力整顿,规范保险业,绝对不能因为行业当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毁掉整个行业。

小张的猝死让人深感遗憾,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现如今年轻人猝死的新闻,大家都屡见不鲜了。很多年轻人都是在连夜加班,长期熬夜的情况之下诱发疾病而猝死。

年轻人生活压力大,为了工作透支身体健康是常有的事情。但这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比我们的健康和生命更宝贵。希望每个人都能保重身体,为工作打拼,也绝对不能以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

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一天加班21点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凌晨送医后不治身亡。

阿龙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人因自身疾病在家中死亡是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我们免责员工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获得证据,发现事发当天,亚伦20:21加班后在家中突发疾病。他被送往医院急救,第二天00:57去世。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和呼吸停止。亚伦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涉及的保险类型是雇主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保险范围涵盖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中规定的工作而遭受事故或因国家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而受伤、残疾或死亡的雇员。

世界卫生组织将猝死定义为“通常健康状况良好或似乎健康状况良好的患者,在意外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突然死亡”,这表明猝死是由患者自身的疾病引起的,而死亡是由患者的内因引起的。然而,长期工作、高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以及不健康的生活和休息会损害健康,这也是普通人所熟知的生活和健康常识。

综上所述,死亡与他的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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