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9
391
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240元/㎡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60-90元/㎡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80-120元/㎡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40-7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20-40元/㎡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8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600元/㎡ 石拱桥 1700-2800元/㎡ 简易小桥 600-900元/㎡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 1-2m 500-900元/m 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 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 8 台田 石堰 1m 以上,40-70元/m。
国家占用土地樱桃树赔偿多少钱一颗?

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我们这里一亩4万烟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 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 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 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 檐高不低于 2.5米。 450-600元/㎡ 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240元/㎡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60-90元/㎡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80-120元/㎡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40-7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20-40元/㎡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8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600元/㎡ 石拱桥 1700-2800元/㎡ 简易小桥 600-900元/㎡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 1-2m 500-900元/m 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 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 8 台田 石堰 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 9 水渠 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 1. 不包括田间毛渠。 2. 按挖方体积计算。 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 砖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 10 地面 水泥地面 20-30元/㎡ 花砖地面 15-20元/㎡ 水泥路面 40-60元/㎡ 11 水井 手压井 300元/眼 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土井:直径1.2m 10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 下管井 450元/m 机井:深20-50m 200-260元/m 机井:深50-100m 240-320元/m 机井:深100-250m 300-400元/m 机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 12 乔木 胸径小于 5cm(幼树, 松柏树小于 3cm) 2-6元/棵 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20-40元/棵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0-50元/棵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 13 灌木 一年生以内 5-8元/墩 1.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 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 14 苗圃 3年内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亩 花卉苗圃可上浮30% 3-5年 2500-5000元/亩 5年以上 5000-8000元/亩 15 葡萄园 幼龄 区分生长期10-50元/棵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 305棵。2.树归原主。 初果期 盛果期 16 果树 苗木 2-4元/棵 1. 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楂、樱桃、板栗等。 2.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 3. 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元/棵 初果期(区分树种) 160-26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600元/棵 衰老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棵 17 淡水 养殖 鱼塘 6000-15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藕塘 4000-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主 18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带线 13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1300元/杆 19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2000元/门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老式土窑 15000-26000元/座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只要户口在本村都应该享受

谁能找到《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工业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附件。注意是附件。

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工业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海域使用管理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规范征地征海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土地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征海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委会成立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土地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征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征海的补偿和安置工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征地征海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

第二章 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征地补偿项目包括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人1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万元,安置补助费13万元)。征地前参与家庭联产承包且具有征地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有固定收入、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员除外)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份额。

第六条 具有房屋产权执照(含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下简称有照房屋)的私人住宅、集体用房、办公用房,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附件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按实际面积予以补偿。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按登记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面积已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理的,按有照房屋标准补偿;未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理的,按有照房屋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及集体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按有照房屋同类标准的30%予以补偿。

在宅基地范围以外自建的无照房屋,按有照房屋同类标准的20%予以补偿。

违章抢建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地上构筑物按附件三标准予以补偿。农业生产设施根据实际材料和使用面积按附件四标准予以补偿。看护房补偿按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正常管理的苹果、梨、樱桃、桃、杏、李、山楂等乔木果树每亩栽植数量不超过166株(株行距2m×2m);葡萄等藤木果树每亩栽植数量不得超过1334株(株行距0.5m×1m)。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规定最大数量计算;未超过规定数量的,以实际数量计算。弃管撂荒的,按大田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果树和苗木按附件五、六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七。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八。

对非家庭承包范围内的土地,现承包者只享受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新投入部分的补偿。

第三章 征海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征海补偿项目包括:港圈养殖、开放式养殖、育苗室、为养殖服务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项目、面积、使用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

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海域,或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予补偿。

海域补偿,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域使用合法性,补偿兑现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所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港圈养殖补偿:采取以亩为补偿计量单位,养殖物按照水生物正常生长亩产量,一次性作价,圈坝由有资质评估机构依据附件九的标准评估补偿;圈坝动迁补偿年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终止日期,年限不足15年的,按补偿标准乘以补偿年限除以15的公式计算。

开放式养殖(海参、贝类养殖等)补偿:采取以亩为补偿计量单位,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予以补偿。看护房可按第六条四款规定执行。

育苗室补偿:有审批手续的,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依据附件九的标准按实际面积补偿;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补偿;无批准手续的,按实际测量面积的50%补偿。养殖物采取以水体(立方米)为补偿计量单位,根据每立方水体正常出苗量一次性作价,按附件九的标准补偿。

为养殖服务的设施补偿:从其第十五条二、三款规定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第十三条 承包集体港圈,现经营者得补偿70%,集体得30%;承包集体盐场,虾圈改成参圈的,现经营者得补偿80%,集体得2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企业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补偿费、机器设备搬迁补助费、动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助费。

第十五条 有照厂房经评估机构评估,按附件二标准予以补偿。无照厂房按有照厂房50%予以补偿。产权制度改革时由集体出售的房屋按有照房屋进行补偿。企业动迁后,可按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安置。

机器设备及厂区为生产配套的设施,由动迁企业自行搬运,搬运费由有资质中介结构评估核算后,予以适当补助。

对企业不动产设施,拆除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由有资质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公建用房(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实际使用面积确定补偿标准。

属于住宅用房或自建的无照房屋,按照第六条规定予以补偿。

属于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建用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扣除需缴纳的征地费用)。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地块,并规划有公建用房的,可选择还面积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出让土地,依据受让者原地类按现在标准补偿征地发生的征地费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按现在标准补偿剩余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价格。

划拨、承租土地,依据征地时原地类按现在标准补偿征地者征地发生费用。

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渔船网具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 渔船、网具补偿项目包括:渔船补偿费、网具补偿费、渔网房补偿费、转港生产补助费等。

第十九条 渔船网具补偿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渔船网具被补偿后,全部由指挥部收购,捕捞许可证注销,终止捕捞生产;2、具有转港生产能力的作业渔船保留船网指标,获得转港补助费后,撤出作业海域转港生产。

第二十条 渔船评估补偿。依据产权所有人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功率,根据船体质量及主尺度、主机新旧程度及推进方式、助渔导航配备数量及产品质量,由有资质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附件十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网具评估补偿。依据产权所有人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内容确认,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刺网类作业网具,评估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两种;张网类作业网具,评估核定为其中的一种。各作业类型按实际使用网具据实评估。

持有《海洋捕捞许可证》的产权所有人,能够提供前三年任何一年的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或缴纳海蜇资源保护费凭证原件的,允许将海蜇网具纳入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补偿的网具,依据产权所有人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按照船舶功率和船舶承载能力测定,但最多不得超过最高控制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十。

对《海洋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不相符的渔船,违规从事生产已被渔政执法部门罚款处理的,经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周边渔船渔民证实后,按实际作业类型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港生产渔船,转港补助费依照《海洋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功率,每马力补助2500元。

转港生产渔船获得补助费后,自行转港至长兴岛和交流岛以外海域渔港从事渔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渔网房依据建筑面积,有审批手续的,按附件二标准予以补偿;无审批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

水产品晾晒所用的水泥场地,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

第二十四条 列入动迁补偿和转港补助的渔船,必须持有有效《海洋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辅助船必须持有有效《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无审批手续的渔船不予补偿或转港补助。

渔船网具补偿后,持有的有效证件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注销,渔船网具交由指挥部处理。

临时在征用区域停泊或在其近岸生产的外地渔船,不在评估补偿范围之内,须自动撤回渔船原籍所在地。

第六章 安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征地征海区域内的居住人口和企业均为安置对象。主要包括:

1、区内农业人口;

2、区内非农业人口(工业区成立以后由外地迁移的人口除外);

3、外地在区内有住宅房屋的人口;

4、区内工商企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区内安置和区外安置两种方式,自主选择。

申请在区外安置的居民,每人增发搬迁补助费10,000元。

申请在区内安置的居民,采取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自主选择,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选择住房安置的,由指挥部统一规划建设安置用住宅房,居民可自行购买。

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分为优惠价、成本价、安置价三种。原则上优惠价、成本价、安置价比为1:1.5:2.5。每年年初,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估,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依据户口的性质,以户为单位,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是区内户口的,每人最多允许以优惠价购买30平方米面积;每户最多允许以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面积,作为住宅结构补差;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价购买。

是外地在区内有住宅房屋的人口,每人最多允许以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价购买;每户以常住户口为准,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的以3人计算。

第二十九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以安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是区内户口的,每人增加10平方米。是外地在区内有住宅房屋的,每户以常住户口为准,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的以3人计算。

第三十条 申请在区内安置的工业企业,一律搬迁至区统一规划的工业区内,由指挥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审批后,企业自行建设。具体安置方案由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指挥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商业企业(网点)不予安置。按照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在区内安置的农业人口,由指挥部统一办理“农转城”手续,并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指挥部可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劳动能力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征地征海区域内的居民和企业,在指挥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书》,并保证在签订协议后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和拆除(申请在区外安置的,需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并给予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按期签订协议奖1500元/人,按期搬出奖1500元/人,搬迁补助费和过度期补助费500元/人。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自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搬出和拆除房屋,并迁出征地征海区域的,将在一个月内依法强制执行。

按期签订协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和拆除的,扣回按期签订协议奖和按期搬出奖。被实行强制迁出的,强制迁出费用由被强制迁出人承担,补偿金按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值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户籍在征地区域内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实际工作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和办法,由指挥部下设的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有关征地征海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析,自2011年8月16日起施行。

会议纪要

2011年8月16日,一、关于具有区内户籍的人员的安置问题

凡具有区内农业和非农户籍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安置,可以选择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临港工业区成立以后户籍由外地迁移到区内的人口不予安置。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给予落户人员享受区内户籍人员安置待遇,主要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没有就业回乡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两劳释放人员等,具体范围由公安局提出意见。

二、关于户籍在外地,区内有住宅房屋的安置问题

《暂行办法》中提出的:“外地在区内有住宅房屋的人口”是指具有外地户籍的自然人在区内拥有本人房产执照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的人员。考虑到区内的实际情况,将“外地在区内有住宅房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采取新的办法予以安置,不执行《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办法。

(一)具有外地户籍的自然人在区内拥有本人房产执照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具有区内户籍的,采取住房安置办法予以安置。即:按照住宅房屋普查登记建筑面积以规定价格购买(永宁镇区域内每平方米3800元,土城区域内每平方米2300元)。其家庭其他成员具有区内户籍的,其安置办法随同其他家庭成员选择的安置办法执行,并将住宅房屋普查登记建筑面积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平均分配。选择住宅安置的,将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积并入其他家庭一起,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将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二)具有外地户籍的自然人在区内通过协议方式购买的住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无法办理合法的手续,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从严掌握和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予以安置,安置办法按(一)项规定执行。

1、所购买的住宅房屋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2、购买人须持有独立房屋产权执照或合法批建手续;

3、出售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在房屋内居住,购买人累计须在房屋内每年居住不少于9个月。

三、关于补偿安置政策解析问题

有关全区的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政策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法制部门负责解析、补充和完善,并对补偿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一般问题当天给予签复,涉及到重大全局性的问题,需提出答复意见报补偿安置指挥部讨论决定,不得超过2天时间。

四、关于严格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的问题

 五、关于公开、公正、公平落实和执行政策问题

补偿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补偿安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配合,搞好协调,确保评估、公示、资金发放、强迁等各个环节都在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街道办事处是补偿安置的主体,要认真负责,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进度。纪检监察、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搞好检查和审核,受理群众举报,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案件。执法局、公安局要提前介入,维持补偿安置秩序,做好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财政局、投资公司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其它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加强配合,听从调度,齐心协力,确保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我区补偿安置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政府征我家口粮地,我家的地上有大棚和两年的樱桃树。请问政府怎样赔偿我家?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 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第一条 为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江苏省的看看对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你有用吗?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372期和解大讲堂 法律公益讲座来了🎉🎉🎉 1⃣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 ➡和解专家现场教学👍 2⃣你的伤残能否评定❓能否争到更高❓ ➡法医专家现场评定👍 3⃣你知道你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 ➡律师现场指导👍 ✅你的问题与麻烦都将在本次讲座中一一解决👍 🗓本周六下午两点开始🌹 📢免费名额仅剩最后1⃣0⃣个🔔🔔🔔⏰⏰⏰,赶紧找我预约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7-23 10:05

又帮一位伤者获得满意赔偿款,您的认可就是我们的口碑!北京大兴区交通事故,伤者的伤情评上九级伤残,在庭审的激烈交锋中,元甲律师积极争取赔偿比例,虽然伤者承担主要责任,仍获得28万余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20 10:55

瓦房店临时征地樱桃补偿费用

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 ...
391热度
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9

金州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

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 ...
31热度
一上午谈了两场和解,签字的空隙赶紧联系一下其他执行法官,这时间把控的死死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5 11:54

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上所述,可以明确的是 ...
254热度
多车辆连环交通事故,死亡三人,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极其复杂,当事人立即委托元甲律师争取有利责任划分,元甲律师团队去事发现场勘察、画出事故图、分析路况信息、查看监控等,只为全力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09 16:27

2022年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945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