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关于人身损害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的赔偿标准问题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部分项目,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标准的情况,导致农村居民的赔偿相对城镇居民低很多。这个情况现在已经逐步改善了,一方面在城镇较长时间,如一年以上居住务工的农民,也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很低地区依据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农村人杀了人,是不是比城里人轻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不是一回事,没有因果和推理的关系。
现在伤残赔偿金怎么这么低呀让人怎么活?伤残赔偿金标准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有普遍性和适应性。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1、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例如下列情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
(1)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随其配偶、子女在城镇生活的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
(2)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3)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2、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4、受害人住所地由农村县市区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收入,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农民基本相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
法律依据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是否分城市和农村户口?伤残赔偿分城市和农村户口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伤残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伤残赔偿为什么农村人那么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拍卖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