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按照下列三种情况确定交通事故赔偿对象: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的驾驶员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以合法程序转卖且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事故谁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由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的人赔偿。如果购买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了保险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则先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是商业保险,不够的部分最后由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由哪些部门核算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不同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由不同的部门及人员参与赔偿数额的核算。
一、双方协商解决的;
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参与核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对赔偿有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调解的,公安可以调解。
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各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等)参与核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协商或调解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各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等)参与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保险公司的理赔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由谁赔偿您好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我的解答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谁来核算 : 一、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由谁进行赔付 (一)交通费的概念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 (四)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入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 (五)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其计算公式为: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的交通费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这本是理所当然无争议的原则,争议往往在于受害人的陪护人和护理人有多少比较合适,是否是无论有多少人去陪护都要计算交通费在以上各项开支中,受害人身上直接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没有问题,护理人的人数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也比较容易认定,不容易认定的是参加救护的人员的确定。实践中常常是一人生病,家属朋友出于关心和照顾目的会陪同,如何区分陪护的人和探望患者的人,有时很难确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受害人伤情和陪护人的能力确定。当事人想证明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就需要证明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人员能发挥的照顾作用,然后由法官加以衡量。 由于交通费的实际本身有限,即使转院外地,乘坐飞机也不会出现巨额交通费,其相对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所占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也较小,因此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不会提出太多的异议。《解释》对此也有一项限制规定,即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解释》规则看似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在实际中仍会有很多问题,例如乘坐出租车,除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出租车车费发票可以记载时间与车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与地点,也无法证明乘坐的人数。其次,如果陪护人员每天都打的,护理时间一长,也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诸如此类的细节,各地各个个案将会形成较大差距,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清晰证据的加以明确交通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