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可以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的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我是销售商如果我卖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我要负法律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是处理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经销商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故意将(无意)不合格的产品,销售给用户,如果此商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工商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后,确认是该产品质量问题所致,那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厂进行依法处置,对该厂的主管领导追究(刑事)或行政处罚,对当事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无论是否无意,该产品已经给用户造成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了损失,所以视轻节给予处理。
关于出售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卖家和厂家各如何承担责任一、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发生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的责任有两种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违约责任,如购买的热水器不具有制热功能等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另一种产品责任,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包括产品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购买的热水器突然爆炸(足以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使使用者受伤,其他物品也受损(侵权责任),这种情形在民法上又叫叫加害给付。
二、关于产品责任,我国现行法有诸多立法文件,从立法早晚依次有,《民通》第122条,《民通意见》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5、46条。
三、下面详细说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就是你据以判断的规定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了)
(一)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受害人可以将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选择一个单独诉讼,此时法院可列另一个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内部责任划分(也就是对受害人赔完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是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外赔完受害者(受害者可随便选哪个要求赔)之后,(对内)销售者只有在有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其他都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这样你应该清楚了吧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是归责原则,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责任的承担问题,其具体概念和相关知识可搜索百度百科)不是同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归责原则,也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除侵权责任外还有违约责任,这都是民事责任,此外还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销商A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经销商B,B被罚,有权利向A索赔吗有权。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销商卖了厂家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