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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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计0.5809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非农业人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各有关单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计0.5809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

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郑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2022规定的是多少

郑州 现在也是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我国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集散地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大家因为各种原因辗转坐车的时候可能都途经过郑州的,现在,郑州对于市区的建筑步伐仍然没有停滞下来,郑州市市区的市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见到有新的市政工程落地开工。而且 郑州政府 征地补偿标准 规定得也非常明确,在郑州的建成区,征地补偿标准是达到了225000元/亩的。 郑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2018规定的是多少? 河南省郑州市市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建成区(西三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北三环以南及南三环以北围合的建成区区域内)、刘寨街道办事处(兴隆铺村、张砦村、刘砦村、小杜庄村)、长兴路街道办事处(王砦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柿园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闫垌村、后河卢村)、秦岭路办事处(南陈伍寨)、汝河路街道办事处(李江沟)、嵩山路办事处(黄岗寺社区)、人和路办事处(王胡砦社区)、长江路办事处(孙八砦社区、高砦社区)、京广路办事处(佛岗社区、冯庄社区)、南曹乡(七里河村、尚庄村)、航东办事处(耿庄社区)、明湖办事处(岔河社区)的补偿标准是225000元/亩。 建成区(部分,庙李建成区、柳林镇建成区、祭城路街道建成区区域内)、丰庆路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杲村、琉璃寺村)、国基路办事处(刘庄村、路砦村、高皇寨村、杓袁村)、龙湖办事处(陈岗村部分)、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社区、八里庙社区、金庄社区(部分)、庙张社区(部分))、商都路办事处(小店社区、五洲汇富社区、榆林社区、西刘庄社区、南岗社区)的补偿标准是163000元/亩。 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老俩河村、欢河村)、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南阳寨村、老鸦陈村)、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新城街道办事处(固城村)、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杨庄村、金洼村、弓庄村)的补偿标准是143000元/亩。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农场、庙张社区(部分)、金庄社区(部分))、金光路办事处(贾陈、马楼、柳园口、徐庄、刘江)、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薛岗社区、夏庄社区、姚桥社区、时埂社区、磨李社区、后牛岗社区(原小金庄村分村)、陈三桥社区)、圃田乡(河沟王村、圃田村、小孙庄村)的补偿标准是100000元/亩。 新城街道办事处(宋庄村、毛庄村、东赵村)、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木马村、青寨村、马庄村、西黄刘村)、花园口镇(京水村、大庙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赵坡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石羊寺村、冯湾村、段庄村、郭厂村、密垌村)、嵩山路办事处(刘砦社区)、人和路办事处(荆胡社区、贾砦社区)、侯寨乡(罗沟村、盆刘村、郭家咀社区、铁三官庙村、荆砦村 、南岗刘村、大田垌村、八卦庙社区、上闫垌社区、 尖岗村、刘庄村、侯寨社区、曹洼社区、东胡垌社区、红花寺社区、张李垌村)、马寨镇(杨寨社区、马寨社区、坟上社区、程炉社区、张河社区、湾刘村、张寨村、王庄社区、水磨社区、刘胡垌村、娄河村)、十八里河镇(柴郭村、站马屯村、南刘庄村、小王庄村、大王庄村、十八里河村、八郎寨村、南小李庄村、小刘村、刘东村、 河西袁村、王垌村)、南曹乡(苏庄村、小湖村、刘德城村、席村、南曹村、姚庄村、郎庄村、野曹村、李马庄村、张华楼村、大湖村、毕河村)的补偿标准是98000元/亩。 杨金路办事处(杨槐村、河村、周庄村、大贺庄村、新庄村、马头岗村、小贺庄村、徐庄村、马林村、柳林(国基路办事处飞地)内)、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北录庄村)、花园口镇(八堡村、祥云寺村)的补偿标准是86000元/亩。 明湖办事处(赵庄社区、螺蛭湖社区、梁湖社区、李南岗村、东杨社区、西杨社区、毛庄社区、老南岗社区)的补偿标准是85000元/亩。 沟赵办事处(祥营村)、双桥办事处(沟赵村、榆林村、郭村、庄王村、葛寨村、岳岗村)、梧桐办事处(郭庄村、洼刘村、秦庄村、瓦屋李村、兰寨村)、枫杨办事处(石佛村、大谢村、丁楼村、师新庄村、东史马村、关庄村、北里村、大里村)、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南流村、陈庄村、孙庄村)、新城街道办事处(贾河村、胖庄村、弓寨村)、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双桥村、下坡杨村、苏屯村、师家河村、杜庄村)、古荥镇(程庄村、马村、纪公庙村、古荥村、曹村坡村、南王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道李村)、须水街道办事处(须水村、三王庄村、丁庄村、天王寺村、付庄村、小李庄村、三十里铺村、二砂村、庙王村、白寨村、马庄村、桐树王村)的补偿标准是81000元/亩。 马寨镇(申河社区、闫家咀社区)、侯寨乡(全垌社区、麦秸垛沟社区、台郭社区、袁河社区、三李社区、郭小寨社区、桐树洼社区、西胡垌社区、黄龙岗社区、大路西社区、上李河社区、樱桃沟社区)、潮河办事处(曹古寺村、二郎庙社区、单庄社区、营岗社区、王士明村、司赵村、耿庄村、弓马庄村)的补偿标准是70000元/亩。 花园口镇(花园口黄河滩区、南月堤村、花园口村、申庄村、石桥村)、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黄河滩区、常庄村、李西河村)、古荥镇(古荥黄河滩区、黄河桥村、第三苗圃、张定邦村、岭军峪村、孙庄村)、杨桥办事处(万滩、娄庄、孙庄、杨桥、台肖、永定庄)、豫兴路办事处(马仙李村、常白村、岗赵村、后梁村、后湾村、北周庄村、后洼村、王庄村、彦庄村、大吴村、马杨村、杨庄村、 西徐庄村、贺庄村、 姚湾村、小冉庄村、岗吴村、赵寨村、朱庄村、刘集村)、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任庄村、小金庄村、金水区黄河滩区、来童寨村、黄岗庙村、黄庄村)、白沙镇(白坟村、高庄村、岗李村、南岗村、前程村、大雍村、康庄村、魏庄村、杜桥村、堤刘村、大陈村、小陈村、白沙村、大有庄村、李湖桥村、龙王庙村)的补偿标准是68000元/亩。 沟赵办事处(枣陈村、任砦村、张五砦村、牛砦村、岗崔村、水牛张村、朱砦村、西连河村、东连河村、堂李村、赵村)、梧桐办事处(贾庄村)、京航办事处(大孙庄村、吴庄村、石王村、大王庄村 )、九龙镇(九龙村、蒋冲、西贾村、国庄村、能庄、东贾村、肖庄村、任楼村、八里湾村、太平庄村、谢庄村、阎坟、黄商、后王村、祥云寺村、后魏村、祥符卢村、前王村、席庄村、王庄村)的补偿标准是60000元/亩。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 征地 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相信大家了解过这篇文章以后也能看得出来的,郑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也是因地而异的,郑州的建成区,杨金路办事处和明湖办事处等这些不同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差别还挺大的,比如说在明湖办事处征地补偿标准也就是八万五一亩,所以整个郑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地域划分成重要的。

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2017年河南的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关于拆迁补偿又有哪些是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又有哪些。以下是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郑州市建成区三环以内和部分办事处的村庄,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22.5万元,而在2013年调整后的标准中,与此区域大致相当的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20万元。驻马店市上蔡县韩寨乡康湖村,在此次调整前,补偿安置费用为每亩3万元,调整后为每亩3.7万元。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2万元,如今调整到5.5万元,上涨了近31%。而“地王窝”郑州龙湖区域,此前龙湖办事处除陈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6.88万元,而此次调整后已经达到10万元,同比上涨了45%。

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新的河南拆迁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询。

进入官网查询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打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下拉页面至“市场信息”栏目,在页面右侧有“征地补偿标准”字样,单击之后即可进入搜索页面。搜索得到的页面包含“区片编号”“征地补偿安置费”“区片范围描述”等,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别依每亩和每公顷的标准予以表示,“区片范围描述”分为“乡镇名称”和“行政村”两栏。

河南农村宅基拆迁补偿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

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

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则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3、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4、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5、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6、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7、安置地点:(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价格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宅基地根据不同区位按照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据情况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给予补偿。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则及安置房的不同区位,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或者超过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50 元。

3、拆除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建设时按规定应审批而未被批准建设的不予补偿。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简易房(棚)、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6、2000年1月1日(峡窝镇辖区内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四、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五、奖惩办法

1、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

2、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最后10天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

5、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拆迁户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否则,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7、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8、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急需 青政发 2004 25号文

给你该文件。没有青政发2004年25号文件,我看了,就是关于用地补偿款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的问题的文件。青采纳并给分。

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青政办发[2004]28号

发布日期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2004-4-14

执行日期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2004-4-14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就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征地补偿安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前一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必要时应通过银行贷款或财政垫支等措施,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对新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上级政府汇报。对在国家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检查期间出现新的征地补偿费拖欠,以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土地征用报批审查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完善征地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区征地要认真执行市政府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其他区市也要根据各地实际,酌情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新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征得当地集体和农民的同意,并签定征地协议,2004年5月1日以后,征地必须实行听证制度。要搞好建设用地预审,对征地资金不落实的建设用地不予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准供地。征地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批后监督,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

三、加大政策调研力度,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调整好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教育、引导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更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谢谢采纳并给分。

最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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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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