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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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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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法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宁波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应当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照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宁波市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持申报资料到宁波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二楼39、40号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联系电话为0574-83865525。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职工病残程度如实填写余姚工伤鉴定地址及电话 ; 2.本人要求办理因病退休(职)的书面报告(精神病患者需监护人签字);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二张; 4.市级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宁波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5.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根据不同疾病,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1)癌症患者:病理切片报告,记录放疗、化疗的病历; (2)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 (3)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及B超报告单; (4)肾病患者:远、近期肾功能、尿常规化验单; (5)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常规、骨髓穿刺病理报告单; (6)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单; (7)脑血管意外者:头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8)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资料; (9)耳部疾病患者:耳诱发电位报告单; (10)骨科患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11)糖尿病患者:远、近期血糖、尿糖化验单,根据并发症不同分别提供视力情况、心功能情况、肾功能情况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