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指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时候还有进行民事赔偿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一般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会附带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对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认定标准做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了解:
(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让受害者手抖了经济方面的损失,这时候对犯罪行为人除了要处以刑事责任,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一条规定。如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因为犯罪行为人受到了物质上的一些经济损失,这时候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中,受害者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三)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作为法院,可以同时告知受害者或者是受害者因为遭受伤害去世告知其亲属,可以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提起民事诉讼。
(四)作为受到犯罪行为人伤害的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责任但其中就不能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仅限于受到犯罪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导致的物质上的损失或者是财务的损失,精神赔偿不在这个范围里面。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延迟,这个诉讼提起的时间,应该在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以后的,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进行,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与刑事案件一起进行审判。提起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时候,需要同时提交附带民事责任的诉状书,写清楚按发下感情,以及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相关内容,同时还要拥有相关的证据,如果申请人在书写上不是很方便,也可以口述进行提起诉讼。
民事附带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是什么?法条是那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独立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的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民事附带刑事责任。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刑事责任,走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不能按民事诉讼来判刑。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或附带民事案件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七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责任1、问: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我有刑事责任吗? 答:砍了几刀,没理由是轻微伤!所以,相关部门追究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的话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2、问:用坐牢吗?答:用不用坐牢取决于你这个案子上升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定你的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刑罚。
3、问:像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赔偿了事吗?答:你得搞清楚状况,你们砍人的行为已经触犯的是刑法了,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话说回,你们可以赔偿被害人一大笔钱,然后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估计法院会根据这个判轻一点的刑罚!
4、问:我想知道接下来对方会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答:被害人倒是不会采取什么行动,他只是等着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你们的对手现在是国家机关,因为你们触犯的是刑法,国家相应机关已经介入这个案子,换句话来说,你的对手是这个国家!
5、问:我们该如何面对?答:淡定,该自首的自首,该坦白的坦白,该揭发的就揭发。现在甭想着什么江湖道义,自己的利益才是重要的。在自首的时候最好是提供一些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的线索,这样的话对你比较有利。在这就是态度一定要诚恳,如果你不想被“躲猫猫”的话,就尽量配合,态度诚恳一些。
6、问:我们这件事情是属于民事纠纷引起吗?答:本来这就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只是工资的取得权被侵犯而已,但是你的兄弟太冲动了,居然拿刀砍人,侵害的直接是被害人的生命权,你说严不严重!其实你前面有说到被害人是想拿刀砍你们先的额,所以你们有点“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毕竟被害人还没有真正地实施这个砍人的行为,所以你们就是事前防卫,法律上不承认事前防卫的正当性的,但是估计多少会列入定罪量刑的考虑范围。还有,你们究竟是不是共同犯罪,这还得看法官怎么定性。
7、问:现在我好担心我会做牢!请专家帮忙回答好吗?答: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好好配合相应机关的侦查工作,态度绝对要诚恳谦虚。还有,以后为人处世,不要那么冲动,别总是被感性的大脑牵着鼻子走,要理性的眼光看待问题。犯法的事情绝对不能做,因为只有拥有自由你才能做你想做的事情,希望你能引以为戒!祝好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诉讼 已经成立。附带民事 诉讼 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 刑法 和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同条 第2款 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 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101条 规定: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 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 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 医疗费 、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 伤残 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 加班费 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纠纷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 诈骗罪 ,又如 抢劫 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 抢劫罪 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 故意伤害 造成的 人身损害 、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一、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 民事纠纷 赔偿的范围 1、 人身损害赔偿 (1) 医疗费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 护理费 :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 抚养 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 丧葬费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如说 抢劫罪 的刑事责任是人民检察院 公诉 的,但是 抢劫 的这种行为给被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大家需要注意到,如果是要针对这种犯罪行为索要 精神损害赔偿 的话,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所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有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国家赔偿 。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 监护人 ; (三) 死刑 罪犯的 遗产继承 人; (四) 共同犯罪 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 继承人 ;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 起诉状 。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 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 ,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 答辩状 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 二审 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 诉讼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 刑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从上诉条文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第六章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的相关规定。民事纠纷附带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范的比较详细。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同时伴有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起诉时应附带民事部分。审理时,也应一并处理,一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