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范围有哪些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 刑事诉讼 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 精神损害 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 抢劫 、 盗窃 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 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或毁坏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和退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 公诉 ,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 遗产继承 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在相应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相关受理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这类案件的影响和伤害,我国的法院也会积极地进行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一、附带民事 诉讼 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 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6、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提出上诉的,第 一审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 二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刑诉法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实质上我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也很简单,就是这一犯罪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人民检察院追究的是罪犯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部分是需要受害者自己提起诉讼的。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可能都会相应的给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定要在 律师 的帮助下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一、附带民事 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刑诉法 第77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你好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换句话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 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不能要精神损失费,而是说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