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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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 虽然在实质上是 过错责任 ,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什么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伤害事故赔偿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的范围有哪些? 侵害人致人受伤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 抚养 而又没有其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二、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 的 民事责任 的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 虽然在实质上是 过错责任 ,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二)公平原则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4)对受害人的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事实上,并不一定学生只要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事故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类似于初中生和高中生,甚至是大学生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了,当然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也是参考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进行,至于是谁的责任,这必须要结合意外伤害事故的前因后果具体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的伤害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这类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而是一些意外。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 对未成年人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 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打架学校如何处理?

我们都能够知道, 打架斗殴 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那么如果要是打架斗殴的当事人是学生来讲,那么学生打架学校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根据相关的说法和规定,我们能够意识到,对于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斗殴应该依法处理,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 轻微伤 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如果造成轻微伤,应当对打人者 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 故意伤害罪 ,要负刑事责任。并且判处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这个时候我们就不难看出,其实16岁周岁以上的学生,就已经能够有一些社会的行为,也就能够提醒家长以及教师,如果学生有打架斗殴的倾向,应该及时的制止。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

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了学生集体活动。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4)对受害人的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二)具体校园伤害事故

根据过错主体及其过错程度的不同,具体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l、校方一方有过错造成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l)、教育设备、设施倒塌、损坏、爆炸

(2)、在学校组织的或教师违规组织的各种校内、校外社会实践、文娱、体育、春秋游等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3)、校内建筑、水、电、汽施工活动中对学生造成伤害

(4)、正常教育教学时间有关管理人员、教师擅离岗位,学生失控造成偶发性伤害事件

(5)、违反教育常规,违反教学大纲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件

(6)、学生在校食物中毒,防病治病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等。

2、学校、学生和肇事方共同过错造成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共同过错人按各自过错行为和程度分负民事责任;受害学生有过失和故意的而加害人无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则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应负民事责任。

3、学校没有过错或学生自我伤害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伤害的,适用过错推断原则。即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法律直接推定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但允许学校举证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发生方可免责。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学校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也可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老师确已尽责亦未擅离岗位,学校管理相当严了,事故仍在无法预料与无法制止中发生,学校则不应承担责任。此类型事件有:

(l)、学校正常的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而引发的学生出走、逃学、服毒等突发事件。

(2)、不可预见性伤害:即校内、校外活动中,学校尽管对学生安全进行了详密安排仍不能避免的伤害,如:课间或体育自由活动中学生自行打、闹、嬉戏造成的伤害

(3)、学生自行违纪翻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伤害 (4)、学生请假、因病,在校内因自身原因造成伤害。

(5)、地震校舍倒塌、突发洪水围困学生,无法搭救,学生被水冲走

(6)、学校、教师做到守纪守法,又做到严守规章照看、管理学生,学生伤害完全由于自身过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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