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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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 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办法

一年工龄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发放一个月工资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的补偿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企业政策性关停后,对职工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和标准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 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的, 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 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 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 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 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 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 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 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 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政府要求工厂关闭,工厂如何补偿员工?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其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利营企业倒闭后对职工安置国家有什么政策

(一)平衡职工安置方案与少数职工利益冲突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关系清理僵尸企业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的进行

中央政府规定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因此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以及通过后对全体职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当部分职工不同意职工安置方案时,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难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公司法》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了规定,无论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及其决议的效力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业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适用,其决议的效力应予维护。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人数不多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中,职工可以全体职工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有效,个别职工虽对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推翻职代会通过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为衡平全体职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维护和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的效力。

对于公司制僵尸企业而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并未就职代会的职权作出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讲,职代会仅有建议权和提出意见权。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所作决议的效力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判断。同时,《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断亦有参照意义。

(二)安置资金到位与否,关系清理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进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等社保手续。然而僵尸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之二是僵尸企业资产多、现金少。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而且变现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等很多因素影响,不仅变现不及时,变现的最终结果也难以预测。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业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用,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进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依法退出市场,也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业拖欠社保费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绊脚石”,因无资金缴纳社保费而难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成为普遍问题。

“资金保障要到位”就是为解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这一难题。在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以垫付企业多年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统筹部分,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然而中央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项奖补资金并安排了千亿资金注入,但使用该笔资金却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不仅这些奖补资金使用滞后,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要通过预算安排在土地出让后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企业,既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其破产申请。一旦该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将极大损害职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

(三)安置费用构成不明确,非国有僵尸企业职工无法享受国家政策福利

最初,职工安置费是在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中提出的,而当时实行的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囿于旧破产法未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一局限,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破产时需支付职工安置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近日,中央政府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政策也规定了职工安置费用及其资金来源,即国务院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设立专项奖补资金”。但目前未规定安置费用金额如何计算确定,需等待相应政策文件出台。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僵尸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且国家制定的职工安置政策和措施也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国务院在国发〔2016〕6号、7号文件中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对使用对象并未区分企业国有或民营性质,但在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规定中却已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即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地方政府可将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但一般而言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费来源谈何“奖补”,民营企业不乏僵尸企业,其职工也应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这不仅是政府“惠民生”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体现。

(四)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的矛盾冲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一般而言,僵尸企业为获得流动资金,几乎所有资产都抵押给银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企业破产法》有条件地支持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仅限于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银行作为权利人,以抵押财产受偿债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抵押债权又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有之义,其权利应予保护;银行在实现特定物的担保权后,僵尸企业所欠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或足额实现,职工利益难以维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又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随着时间的延长,职工债权与银行债权间的矛盾将愈加激烈。

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僵尸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和改变规划用途的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作为职工的安置费来源,看似职工有保障,但在职工债权和银行债权产生激烈冲突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却无法得到保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但是,在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而无效或者解除。因此,当地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即清偿银行债权。在此情况下,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而言,由于破产案件的不可逆转性,可能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社会政策兜底民生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五)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难以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在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然而,若职工不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将难以为职工预留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这一难题也亟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文章摘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公司倒闭,现有员工如何安置?

餐饮有限公司现在正在变更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性质有何影响?

性质没有什么变化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还是有限公司。

请问如果关闭餐饮公司,员工应该如何安置和补偿?

要补偿:所有人没有签订合同期间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的双倍工资企业关停并转的职工安置 ;以及失业补偿金。

失业补偿金额按照工作年限处理,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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