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关停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的相关部门是可以让企业暂时关门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的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因为你的安全设施不够好,这就代表着有安全隐患,我作为政府是可以让你先关门,等把安全措施搞好了之后,你再开业也是没问题的!
但是企业的安全措施弄好之后,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他们企业还不能马上开业,要等你们政府过去再次检查一遍,合格了之后你才能允许他们再次开业。至于这期间的损失,这就不归我个人管了,这就归你们政府来处理了!
政府有权以环保关停、关闭企业吗?且不予补偿?对于当今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只要证照不全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
其次,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公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政府关闭企业的规定 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