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1、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 当发生 交通事故 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起的人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生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及时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不要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了推脱、逃避责任(或者有侥幸心里)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会导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2、及时做 伤残鉴定 及财务损失评估。 出院后,当事人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物损失评估机构评定 伤残等级 和财物损失,便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支付 伤残 补助费及财物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补助费的数额是根据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 书确定的,因此伤残等级鉴定书和财物损失鉴定书是侵害人要求支付伤残补助费及财物损失的依据。 3、妥善保管医药费等单据、病历、诊断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阐明医疗费的赔偿,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住院单据,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受伤住院,注意保管好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及一日用药明细条等单据。 4、应及时申请调解。 收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对方不同意调解,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安全法与以前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不同,交警部门不再主动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才予以受理。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到法院起诉的前提,当事人可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5、注意向法院起诉的 诉讼时效 。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一般从伤害之日起算,如果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6、起诉时要注意申请 诉讼保全 。 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被告车辆投保的,可申请法院查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财产保全 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措施是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有效措施,可确保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7、怠于赔偿的要及时申请 强制执行 。 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的期限,如果超过执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对被告强制执行,原告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因此,原告要注意执行的期限。 其实,这些问题也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中的被撞者要注意的,对于主要责任人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也许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在于自己,可能对方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因此,双方都应该注意保护好现场,避免交警在到了现场之后已经无法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了。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应该抱着一颗理智冷静的心态去对待的。
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有哪些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的方式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哪些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 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当按照 交通事故责任 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 3、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 抚养 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4、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 诉讼费用 律师 费用的承担。 5、全部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有 精神损害赔偿 。 6、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的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借故增加的开支,不予赔偿。 (二)、财产赔偿的原则。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 精神损害 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 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予以赔偿。 3、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 过错责任原则 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 过错责任 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对机动车无过错赔偿额未作具体规定,根据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无过错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 市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很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赔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的确定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平。 侵权责任 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当事人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赔偿能力时,法院判决 强制执行 也无济于事,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生存条件。在适用衡平原则时要对当事人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防止有的人钻空子,逃避赔偿,使受害人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等价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于一起事故案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执法人员就会按照责任的划分来进行赔偿,只要责任一划分出来那么双方就必须要按照各自的责任来进行赔偿,这样也才能体现一起案件的公平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分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有对汽车的维修费和汽车施救费等费用也是需要赔偿的。因为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其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建议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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