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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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律分析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2014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适用的依然是2012年的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所以不存在2014版的说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 1、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车辆贬损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没有说明日期。
3、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主编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里面是有说明的,以下情形应当对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1、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2、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即使进行维修,也不能修复如初。但毕竟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有些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规定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什么叫单方纯车损事故?纯车损事故指的是没有人员伤亡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也没有损害到第三者的事故。简单举例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你跟某辆车刮擦或者碰撞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了,双方车上人员都没伤亡,也没有给其他路人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就算纯车损事故。
这种事故有可能是双方驾驶员都有责任的,也有可能是某一方单方面责任的,单方面责任的就称之为单方纯车损事故。
最高法院关于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是怎样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的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评估方法
《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六章6.4条第14项指出: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
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
停运损失费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单方评估车损最高院如何解释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