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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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薪怎么办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公司无故辞退或降薪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 支付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降薪不同意怎么赔偿?

公司降薪不同意的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要求降薪的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劳动者可以拒绝的,在劳动者拒绝后,公司还要降薪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单位调岗降薪应该得到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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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降薪应该得到怎样赔偿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相信很多在职场上混迹的人们都经历过或者看过别人被上级突然通知调岗的情况吧,调岗就算降薪仲裁工资怎么赔偿 了,薪水还降低了,这时候我们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看看单位调岗降薪应该得到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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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可以要求进行双倍赔偿。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强制调岗降薪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有规定,据此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

一、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被迫离职后,能否获得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提出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分析

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调动或变更劳动者岗位”,但是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要调岗降薪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属于违法。

同时,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等都属于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议

在发生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原工资;

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逼迫离职的相关证据,比如录音、邮件、公司盖章文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可以调整岗位的情形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如果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获得一致后才能进行合同的变更,因为岗位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部分。

所以按此规定理解,企业如果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需经得员工的同意才行,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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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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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调岗并没有一个具体地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还没有履行或者还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签订新的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三、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

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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