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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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开封市祥符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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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一

1.医疗费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孙某某主张30069.44元,其中29947.44元有医疗文证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其余122元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的门诊费发票患者姓名非孙某某,本院不予认定。29947.44元中非医保用药为776.5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孙某某主张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孙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合计32247.44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484.26元,合计26484.26元;由翟军赔偿776.58元。

二、伤残费用赔偿项目

1.护理费,孙某某主张9000元(100元/天×90天)。孙某某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度,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限计算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2.误工费,孙某某主张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孙某某主张按163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超过其事发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定。事发后七个月其单位发放工资18886元,应当予以扣除,孙某某的实际误工损失为15344元。

3.残疾赔偿金,孙某某主张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某某主张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为7000元。

5.交通费,孙某某主张80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其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为600元。

该项损失合计255393.6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005.84元,合计229005.84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车辆损失,孙某某主张2190元,有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计219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3.50元,合计2123.50元。

以上三项损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应赔偿257613.60元,返还刘荣成1750元后,其尚应赔偿孙某某255863.60元;翟军应赔偿孙某某776.58元,奔腾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二

1.医疗费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朱某某共产生102323.98元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有相应的医疗文证予以证实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9232.40元。

2.营养费,朱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误工费,朱某某主张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张事发前从事农田耕种及打零工,日工资100元,但仅提交了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事发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尚能从事一定的劳作,结合其年龄及本地区同行业收入水平,本院认定按80元/天计算,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为14400元。

4.护理费,朱某某主张9000元(100/天×90天)。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本院认定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朱某某主张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主张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费,朱某某主张441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朱某某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8861.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9232.40元,由孙黎明承担,其余损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60000元、孙黎明垫付4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朱某某138861.78元、给付孙黎明30767.60元。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原告赵某云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女。

被告一:邹某健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男。

被告二: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负责人陈某亮,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邹某健驾驶车牌号为浙C7XX3A小型私家车至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原告(行人)赵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宝X大队西乡中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健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车在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医疗费43,249.26元。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双肺挫裂伤3、双侧少量血气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软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急性胃扩张;8、真菌性肠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和拾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邹某健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邹某健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CT检查费等人民币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邹某健、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邹某健、中X联合保险公司共同辩称,医疗费是由车主邹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当中负同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有40%是应由原告承担,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农村户口,却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我方认为应按其户籍计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摊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我方认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存在矛盾情况,所以我方认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应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从病历中没有看到需要加强营养或有需要人员进行护理,所以原告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原告在治疗时还包括了疾病胃扩张,真菌性肠炎,这与本案事故没有关联性,所以其治疗这两项的费用应予以扣减。由于事故同等责任,而原告在起诉时也没有按照事故比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分摊,请求法庭依法裁决。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简要案情为: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在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邹某健驾驶浙C7XX3A轿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侧车头与行人赵某云身体发生刮碰,造成赵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1、被告邹某健是肇事车辆浙C7XX3A轿车的司机及车主;2、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邹某健垫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医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医嘱出院全休3个月;5、原告系农村户籍,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经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医学整容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每次牙齿修复费用约需2,400元,每8-10年更换一次,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鉴定费3,050元,从入院治疗到鉴定前一日的期间为95天;7、出院后原告复诊照CT花费334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居住证、工资表、银行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其诉请的误工费,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95天。

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34元;2、后续治疗费6,000+9,600=15,600元;3、伙食补助费50元×25=1,250元;4、护理费50元×2×25=2,500元;5、鉴定费3,050元;6、残疾赔偿金135,999元;7、精神抚慰金21,000元;8、营养费酌定为2,100元;9、误工费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计186,583元。

因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根据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应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被告邹某健应承担(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赵某云因本起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与上述判定不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60,749.8元;

二、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邹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38,74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承担393元,由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313元,被告邹某健承担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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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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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案例一: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发生车祸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买卖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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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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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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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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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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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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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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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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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6:18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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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持续胜诉,按照当事人要求早日帮助其“回米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8 12:46

杨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有过多份工作,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产生较高的误工费。杨女士委托他所律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认可只按5000元/月的标准主张其误工费,后因庭审效果非常不理想,杨女士当即更换律师转为委托我所。我们接到案件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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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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