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个人购买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的车辆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挂靠用人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挂靠车辆驾驶员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挂靠车辆与公司只是简单的挂靠关注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接受公司管理并缴纳管理费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但是车还是属于车主所有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自负盈亏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这在车辆挂靠协议中很明确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了这种关系。
而驾驶员是车主雇佣的,由车主支付工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只负有管理和培训的义务,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务协议。
所以挂靠车辆驾驶证与公司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的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实际所有人聘用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的司机
工作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本批复是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形成货车挂靠司机雇佣法院 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聘用人吴某某与永达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凌某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永达车队,并雇用吴某某驾驶,其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永达车队,凌某某对外亦以永达车队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永达车队按车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吴某某的劳动中受益,凌某某虽以个人名义雇佣吴某某为司机,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永达车队承担。永达车队是吴某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某某和永达车队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吴某某在驾驶该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采纳了第一条意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