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男人出轨后这样写保证书才有法律效力:一 保证书中要有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的记载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这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的直接证据。
二:保证书的内容在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在民事行为对象是合法的。
三:保证书最好有第三方作为见证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且第三方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男人出轨保证书怎么写有效【法律分析】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老公出轨保证书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属于带有一定道德性质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的民事协议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因此需要符合协议的相关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要出轨保证书属于双方自愿订立,同时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下面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轨保证书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老公出轨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老公出轨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出轨保证书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才能在需要用到的时候,产生作用。老公出轨保证书,要具有法律效力,不仅要求在书写时,不能使用含义不明的词汇,还要求符合相关生效要件。具体如下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1、书写出轨保证书的男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书写出轨保证书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3、出轨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甲方:xx
乙方:xx
见证人:xx
本人(甲方)在结婚期间,于xx年x月x日遇见xx,一段时间后发生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了不正当关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男人出轨承诺书法律书 了后,由于我的多次忏悔,妻子原谅了我。我向妻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现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对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自愿将家中的所有财产(房屋、汽车等)、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妻子xx所有,并给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费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篇二: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XX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20XX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XX)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XX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