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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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的待遇是什么?

十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是一名教师,工伤评定十级,请问赔偿金多少

劳动者工伤鉴定为十级应当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要求赔偿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7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毕节市大方县在编教师工伤十级伤残,怎么计算赔偿金额?

毕节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毕节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至3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工伤伤残十级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十级伤残待遇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第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是什么?

一、 十级伤残 职工 工伤待遇 是什么? 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十级伤残为6个月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的本人 工资 ;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了 意外事故 后,不仅会让受害人的生活工作上带来不便,同时也会给受害人的人身上带来伤害,所以用人单位是需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发生 工伤事故 后,也是需要受害人及时的进行 工伤鉴定 ,最后凭借工伤鉴定结果来索要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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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工伤十级的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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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十级伤残工伤待遇,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二、具体赔偿项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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