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向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地址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淄博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东大厅(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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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博山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向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按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与地点进行鉴定。
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电话,12333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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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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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法医鉴定中心在哪?《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淄博市有两个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如下淄博市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
机构名称: 淄博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305132
法人: 齐兆生 负 责 人: 李良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54号 电话: 0533-2302103
机构名称: 淄博沂源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305143
法人: 耿森生 负 责 人: 耿森生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21号 电话: 0533-324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