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一、 民事诉讼法 立案 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 诉讼 、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 证人 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 申诉 审判庭内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审查民事、 经济纠纷 、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 自诉案件 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 公诉 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 一审 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 证据 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 、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立案规定 如上所述。发生 民事纠纷 的时候如果选择了诉讼处理,那么首先要确认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才会进一步的根据相关制度进行立案,如果达不到 立案的条件 的时候需要将准备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是更改立案法院,符合要求后重新立案。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司法鉴于工作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法院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的条件如下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
1、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人民法院立案原则 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地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