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在长沙市做工商认定需要到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这是长沙唯一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工伤验证部门。
长沙工伤认定程序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工伤认定 ,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 伤残等级 ,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资 、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等。 4、如果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你没有 劳动合同 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证据 ,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 申请劳动仲裁 确认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工伤在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长沙伤残等级鉴定中心在哪长沙伤残等级鉴定中心在湖南省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25号。
根据伤残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类别和残情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长沙市关于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关于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长人社发[2015]6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先导区、高新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长沙市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设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负责其它工伤事故调查。
行政机构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行政机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机构审核经办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果时,认为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调查。
二、设立统一的报案窗口。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报案窗口报案备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报案备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或书面报告。
报案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报案信息后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事故调查人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对需要快速调查取证的事故,应及时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工伤待遇结算部门接到报案信息后,对于需要提前介入医疗救治和康复的,应及时启动医疗监管和先行支付等工作程序。
三、设立统一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接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施网上办理。
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案卷。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将在本统筹地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送达经办机构事故调查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其它非参保和在非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送达行政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告之应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下列情形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管辖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展开调查;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协助调查。
(一)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须调查取证: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有疑问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
4、非实名制参保人员发生的事故;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事故;
6、其它需要调查取证的事故。
(二)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即时固定有关证据,做好《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填写《工伤调查现场调取证据清单》。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4、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据实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和信息。
七、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八、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作为行政机构工伤认定和经办机构工伤待遇结算的依据,连同工伤认定结论归档保存。
九、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机构,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十、对于职工因工受轻微伤且证据确凿,受伤程度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后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小工伤”,按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讨论制度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对于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行政机构牵头组织法制机构、经办机构及相关专家讨论分析。对于工亡、受伤情节较复杂的事故,行政、经办机构可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情形、工伤认定的依据、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举报属实的个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经办机构负责调查的工伤事故,由经办机构负责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
十三、严禁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和工伤调查工作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收受当事人财物,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工伤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
6.工伤认定申请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月11日
长沙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什么?长沙工伤保险赔偿范围长沙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报告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长沙市劳动和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并向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备案。
2、工伤认定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用人单位应在30内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保局医疗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长沙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