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发生事故之后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很多人都会受伤的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有些人可能就不了了之,但是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的深入,所以一般都可以到机构进行 司法鉴定 。那么关于 司法鉴定怎么 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司法鉴定的赔偿根据等级的高低来认定,越高赔偿越低。 一、司法鉴定怎么赔偿标准 1、司法鉴定所认定的 伤残等级 分为10级,1级为最高,10为最低,每个等级差为10%,即1级为100%,10级为10%。那么,8级为30%,9级则是20%。 2、城市人口与农村的标准,由于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不同是各有不同的,各地区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统计局于每年4月30日公布的上年度统计数为标准的。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目前总地说,是城市高于农村。 3、具体到人和事来说,是以受害人的常住地(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为准,一般是以受害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 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 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 赔偿金 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司法鉴定怎么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司法鉴定中,如果行为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了一级,那么可以得到最高的赔偿金,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包括当事人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和案件有关的所有费用。
国家赔偿立案司法解释赔偿标准是什么?一、 国家赔偿 立案 司法解释 赔偿标准 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 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 法规 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 国家赔偿标准 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据最高检 刑事申诉 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 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 罚金 、追缴、 没收财产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对于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需要与实际的赔偿情况相关联,一般来说赔偿的方式都是进行现金赔偿,除此之外,还有个人财产进行恢复的方式。对于国家赔偿其审核标准也十分严格,对于赔偿的金额在近年也进行了修改,现在的赔偿日标准为315.94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是怎样的?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 诉讼 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 法医鉴定 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 工资 、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 退休 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 赔偿金 。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 抚养 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 扶养 、 赡养 、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 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 伤残 、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国家赔偿标准范围国家赔偿标准范围如下: (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诉讼的行为为前提。关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庭秩序、扰乱或者阻碍审判和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上述强制措施的同时,一并规定了上述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上述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的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即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责令具结悔过等应否赔偿,没有规定。 必须指出,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该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四种措施。这些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而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申请司法赔偿的标准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上述三种强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一般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罚款。罚款是强制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排除妨害诉讼的惩罚措施。采取罚款措施,应当作出决定书,并且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在行政诉讼中,罚款的数额为1000元以下。在刑事诉讼中,罚款的数额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罚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过法定的幅度罚款的,即构成违法罚款,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最严厉的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适用于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事诉讼法第10 1、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规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种行为。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构成违法拘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1)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的规定可作为具体认定违法拘留、罚款的标准。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分为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两种。 1、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来说,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是指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等等。 (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难以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将出国,证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转让而以后难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当事人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保全措施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违法。因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有单方面性,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对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无论是依职权还是应申请采取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因此,对于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应区别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没有错误,而是由于法院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违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则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可作为具体认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 (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法并且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国家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所谓“违法执行”是指对上述法律文书执行措施违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所谓“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 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 4、5项规定行为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因此,这里所说的其他司法赔偿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损害范围,仅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