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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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 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 刑事赔偿程序 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依法应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对 国家赔偿标准 有那些规定呢下面列举《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 赔偿标准规定 的法条,供大家参考。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 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 刑事赔偿程序 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 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 被羁押期间 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四)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赔偿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

不服国家赔偿能否上诉期限是多久?

一、不服国家赔偿能否上诉 可以 申诉 。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 法规 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至于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但没有表述为抗诉,而是“提出意见”应理解为是检察建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适用于行政赔偿)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条适用于 刑事赔偿 ) 三、 检察院抗诉 的有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 1、抗诉案件的来源。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2、抗诉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民诉法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提出抗诉。 3、检察院不接受抗诉申请的情形。 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涉及婚姻关系和 收养 关系的案件。 人民法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 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 当时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执行和解的案件。 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4、对驳回再审申请案件的抗诉。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理由成立的,可以抗诉。 对法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检察院不能向人民法提起抗诉。 5、撤回抗诉申请的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向人民法提起抗诉,人民法裁定再审后,当事人申请撤回抗诉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一般撤回抗诉。 6、抗诉事由。 原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7、检察院可以调查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证据 ,向人民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了证据线索,人民法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因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审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8、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的情形。 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已经裁定再审的。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9、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 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提出抗诉。 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且有必要的,向人民法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0、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 举证责任 的。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11、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不服国家的赔偿是可以上诉的但还是一定要在期限之类,不然是没有用的,因此, 不服国家赔偿能否上诉 期限是多久 ?这就要看你自己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了,以合同上面的日期为准,在法律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也会很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赔偿金的计算式

最高法院公布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具体数额为每日242.3元。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x242.3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x护理天数x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x242.3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x护理天数x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x242.3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抚养年限x人数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20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抚养年限x人数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到时间点B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十二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愿做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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