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围有哪些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 刑事诉讼 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 精神损害 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 抢劫 、 盗窃 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 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或毁坏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和退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 公诉 ,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 遗产继承 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在相应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相关受理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这类案件的影响和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法院也会积极地进行受理。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一、 人身损害赔偿 1、 医疗费 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 护理费 :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 抚养 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 丧葬费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 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三、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 诉讼 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的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 。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是非常的严格的。比如说刑事类型的案件,它涉及到什么的有机毒性的限制以及具体的事实方面的认定,所以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有一些问题的话,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提出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其中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一、附带民事 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 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6、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提出上诉的,第 一审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 二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刑诉法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实质上我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也很简单,就是这一犯罪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人民检察院追究的是罪犯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部分是需要受害者自己提起诉讼的。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可能都会相应的给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定要在 律师 的帮助下进行。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