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从江西省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8月29日21时23分,江西宜春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一辆运沙货车侧翻压覆一辆小轿车,造成小轿车上6人全部死亡。
司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超载是造成这起事故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司机没有及时的纠错,也是引起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他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希望这件事情能为所有人提一个醒吧。
事故的发生
8月29日21时23分,江西宜春丰城市丰厚路(同田段),一辆装沙的半挂车自丰城往南昌方向行驶,与一辆轿车相剐后发生侧翻并压覆轿车。
同时,挂车上装载的沙土将轿车全部掩埋,造成轿车上夏某、周某某2人当场死亡,另4人经送医抢救无效于8月3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相继死亡。
据了解,轿车上6人分别为:驾驶员夏某、夏某妻子、夏某女儿、夏某儿子、夏某父亲、周某某,6人均为江西宜春丰城市同田乡人。肇事车辆(赣DE1547)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朱某某,车辆所有人系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车辆侧翻是因为重心不稳,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车辆超载导致操控能力减弱,因为急刹导致重心偏移,引发侧翻。第二:道路通行环境不理想,拥堵和秩序混乱,导致大货车避让不及时,重心不稳。出现侧翻。第三:路面出现塌陷有坑的情况。
结语
目前宜春交警正在调查事故原因以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面对重特大事故,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我们的职能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关的责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一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得。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心功能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心功能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四、 伤残等级4.1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 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判断标准如下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公路交通事故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二)意识消失(三)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四)社会交往完全丧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