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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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镇上一家家具加工厂是个体户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
1、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残疾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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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伙食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或按近12个月工资*20年*残疾等级比例)。
三、因你的医疗时间、残疾等级不明,无法具体计算出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 计算出赔偿的数目一已领取的补偿=需要赔偿的数目。
案例分析损失应由赵某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王某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的伤情与未及时看病有关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之旅游途中猝死 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说明; 春天来了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气温回暖。鲜花争相开放,到处鸟语花香。很多景区也相继迎来了春季踏春旅游小高峰。出门在外,为了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很多游客都购买了。镇江一老人,随一家健康咨询公司去武当山旅游 ,登山时突然倒地身亡。保险公司会为老人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的“猝死”买单吗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
【示例回顾】
2014年6月下旬,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组织十多名客户赴武当山开展“养生之旅”活动,吕有家老人也受邀参加活动。6月底的一天,吕有家与其他老人一起登武当山金顶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天,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但等了近两个月,保险金迟迟未到位,吕有家家属通过律师到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保险公司答复称,吕有家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种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规定不予理赔。不得已,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赔偿意外事故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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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分析】
本案中,吕有家“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即是否属于合同的承保范围,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猝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还规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到伤害。”该条款并没有将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据此,可以确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最终,镇江润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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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荆门男子驾车意外坠河,1000多万保险遭拒赔,法院如何判决?前段时间都在跟大家讲一些社保相关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的问题,今天准备给大家带来一个保险理赔的真实案例,主要通过这件事来告诉大家一些防止保险拒赔的技巧,少花冤枉钱,以免被坑!
1、男子开车坠落水库
王先生之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了一份意外险,保额1300万。2019年5月份,家住重庆的王先生驾车行至某水库附近,由于当天下雨很大,开车视线不好,王某驾车发生意外,坠落河中,不幸遇难。事后,王先生妻子等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拒赔。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2、坠落水库算不算意外,赔不赔?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生前集中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里,大量投保,保额也是高得离谱,存在骗保嫌疑,不一定是意外身亡。而且,王某此前投保时并没有将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影响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了保险公司的判断,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作为保险公司,自己没有赔偿的责任。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尸检报告,王某的死因为溺水,符合意外险中的“意外”定义。因此判赔1300万。
3、意外险理赔,要重点牢记哪些问题?
对于这件事情,争论的焦点无非就是王先生死因到底是不是意外?好在,最终通过法院审理,结合当时的尸检报告,认定王某属于意外身亡,一家人一波三折,总算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从这件事中,也折射出很多问题,那就是我们现在很多投保人对保险基本不了解,都是凭感觉或者自以为是去买了一份保险,这样的风险就是自己很容易被坑。那么,针对购买意外险,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该注意点什么问题呢?
(1)投保之前看清楚保险合同
购买意外险,首先要搞清楚到底什么算是意外。大家记住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意外险中的意外要符合“突发的、外来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这4个基本条件,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和免责条款也要认真仔细地看看。
很多我们常人理解的“意外”不一定算是意外险的理赔范围。比如,一些意外险就对猝死、高温中暑、摔倒死亡等是不赔的。
(2)不要心存侥幸,骗保违法
虽然从保险出来的时候,就有防止保险骗保的一系列方式方法,但是现实生活中,骗保的事件还是有的,在巨额利益面前,人都是会心动的。不过,喵姐需要提醒大家,无论是带病投保还是故意制造意外骗保,都是违法的,轻则拒赔,重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拒赔,很多时候除了我们投保人自身不了解保险所致之外,还有一些无良保险公司钻合同空子,不想理赔。那么这个时候,大家就一定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记住,法律上有一个“不利解释原则”,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对合同具体条款存在分歧时,法律会站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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