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杭州某医院提供了一份评分表:“孩子身体健康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各项指标满分”,这样一个健康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的满分孩子怎么就突然窒息离世。悲痛之余更令人不解,满分宝宝是什么原因导致突然窒息,院方向家属还原了事情经过,让我们来看看16个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家属对于医院的质疑是不是有理呢?
(▲婴儿的父亲骆先生对院方提出几点质疑)
01满分宝宝出生16小时窒息死亡?16小时内究竟发生了什么?
杭州的骆先生为了给妻子分娩有个良好的环境,花了29000元在杭州玛丽亚妇产医院给妻子定了套餐,在这样的一家私人医院里分娩也让丈夫骆先生感到安心,毕竟环境和技术放在那!
不过,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孩子出生后,医生告知骆先生:“孩子有轻微窒息,但是问题不大,只需要保温箱里观察几日即可”。
可是奇怪的是,在孩子出生时明明是一切正常的呀,当时院方还提供一张评分表,孩子身体健康得分都是满分,本以为医生说的轻微窒息也属于正常现象,谁知道凌晨,孩子就出现了病危症状,孩子在抢救,家属却没接到通知,始终无法了解孩子的抢救情况。
(▲杭州某医院提供了一份评分表:“孩子身体健康,各项指标满分”)
16个小时内,从一个健康的满分宝宝到院方认为的只需观察室观察再到抢救甚至转院治疗,这一切来得太快,猝不及防。
02对于医院的做法,家属骆先生提出了几点质疑:
质疑一:孩子生产正常为什么要签病危通知书
根据院方的说法,孩子在出生时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提供了满分评分表,只是有窒息迹象,观察箱观察几天就好,但是孩子在转入病房时,院方要求家属签署病危通知书。
对于病危通知书,骆先生提出了质疑,询问孩子情况,院方的解释是转入保温箱的正规流程,而且医生还再三反复申明孩子是健康的。
这里有两点需要指出:1.空白的病危通知书给家属签署是否合理 2.在转入观察室时是不是必须要签署病危通知书。
这里有一个疑问是不是院方已经事先了解到孩子的病症情况。
(▲新生儿入院记录显示婴儿存在严重窒息现象)
质疑二:半夜抢救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属
在凌晨两点的时候,孩子突然病症加重,院方正组织医技力量抢救,但是在抢救期间并没有知会孩子父母,孩子父亲骆先生还是从自己岳母的口中了解到孩子已经病危,在经过抢救之后情况还是不容乐观,最终,院方决定转院治疗,可惜为时已晚,最终孩子还是病重离世。
问题在于既然孩子已经病情严重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属,为什么不及时作出转院处理,显然院方有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的错误。
(▲涉事医院,杭州玛利亚妇产医院)
03私人妇产医院真的比公立妇产医院好吗?未必!
随着社会的进步,很多人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为了给孕妇有个良好的孕育环境 很多人选择了私立妇产医院待产。
私立妇产医院的好处在于:以客户服务为优先,贴心一对一服务,设施齐全,环境好,配套设施高档。
私立妇产医院缺点也很明显:收费昂贵,医疗团队比起公立医院较差,碰到突发情况无法应付。
公立医院虽然从服务上可能比不上私立妇产医院,但是毕竟公立医院的接诊量大,医疗团队实力强大,在碰到类似于本案例的突发情况,可以及时处理。
(▲焦急等待孩子病况的父母)
回归到本案例,假如院方第一时间的做出转院处理或许悲剧可以避免,但是就是由于院方的不重视,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综上所述,家属对于院方的质疑也是合情合理的,出生健康的满分婴儿,怎么就突然窒息死亡,而且放观察室保温箱也是常有的事,因此院方肯定存在某些问题。
引用一段记者的采访段落基本可以了解院方的延误:
(记者:家长在什么时间得知的?)(骆先生: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你有没有告诉我你难道都不敢承认吗?你就是没有通知我呀,后续什么,到现在还要打太极吗?)(其他家属:昨天视频我们都有拍下来,整个医院只有一个儿科医生,你不要走,你在这里 面对现实。)
自知理亏的玛利亚妇产医院与婴儿家属进行了协商,最终作出赔偿100万的补偿决定,双方和解。
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满分宝宝出生16小时窒息离世)
生父回应婴儿肠梗阻疑耽误治疗死亡:无法接受,为何延误治疗事件频发?一名父亲回应婴儿肠梗阻疑似耽误治疗死亡无法接受,之所以会耽误治疗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的事件频发,就是因为现在有一些路段都在修路,或者说是有一些路段堵车,而导致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了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就会让一个个本来有能力去救助的人而死亡。
在日常生活中的时候,我们外出看到救护车是一定要让的,因为我们不知道救护车中拉的是哪位人,不知道他们的病情严重与否,所以不管怎么样都需要去人避让救护车,自己虽然说与救护车里的这位人素不相识,但是我们要出于同情心与良心也一定要给救护车让道,并且还不能在救护车之前打到,如果要是遇到红灯的话,自己也可以先避让开救护车让救护车先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人民的素质之高,而且还可以保障救护车里的那名病人能够活下来。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去往基层的道路上,急诊中没有病床,或者说是没有人员,所以就会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现在有许多的病情都是因为急诊上面有许多的病人,当然每一个病人都是十分危险的,所以也就会耽误很多治疗时间,而且急诊其实就是一个每天健身健死的地方,并且还需要和阎王抢病人,所以从这几句话中就可以体会到医护人员们的辛苦,并且急诊虽然说去到了,但是急诊中的工作人员也是非常忙的。所以也就可能会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而导致这名人死亡。
但是我相信医护人员们不可能见死不救,他们也一定会先给他做一个简单的治疗,然后再去给重症病人救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的挽救急诊病人的生命不让他们再次陷入危险之中所以这也是医护人员的职责所在。
生父回应婴儿肠梗阻疑耽误治疗死亡:无法接受,院方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生父回应婴儿肠梗阻疑耽误治疗死亡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无法接受,院方在此事中首先是应该承担没有及时将婴儿转到重症病房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的责任,其次是院方没有及时对婴儿进行针对性体检,再者是院方没有灵活变通做事。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生父回应婴儿肠梗阻疑耽误治疗死亡,院方在此事中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责任。
一、没有及时将婴儿转到重症病房的责任
首先是院方没有及时将婴儿转到重症病房的责任,当天涉事的孩子和他的父亲来到了医院,医院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孩子和孩子的父亲进行了核酸检测阴性的检查,但是他们无法出具对应的证明,所以在办理入院的时候只是被安排到临时留观病房,等到中午的时候由于孩子的病情异常地严重的情况下才被转移到了儿科重症病房。
二、院方没有及时对婴儿进行针对性体检
其次是院方没有及时对婴儿进行针对性体检,对于院方的工作人员而言在得知了对应的婴儿有相应的疾病的情况下应该给其安排针对性的检查,即使他们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也是需要尽到医务工作者本分的责任,这样子才可以保证患病的婴儿自身的生命状况得到一个有效的监视。
三、院方没有灵活变通做事
再者是院方没有灵活变通做事,虽然医院的工作人员确实是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来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但是如果他们思想在开阔一些安排婴儿和这位父亲现场进行核酸检测的体检就可以使得检测结果很快出来,后续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来针对性给他们安排对应的病房类型。
孩子父亲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找医院进行赔偿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是怎样的医疗纠纷 诉讼 案例 【 鉴定 】 上海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 医疗损害 。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 医疗过错 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 人身损害 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 八级伤残 。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 判决 】 原告唐某诉称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伤至今无法恢复,现原告请求就本次 医疗事故 中被告的责任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赔偿。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人民币3,912元; 2、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 伤残赔偿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 护理费 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6、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就医交通费298元;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4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精神损害 抚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及后期医疗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0、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标的过高、项目不正确,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认可 30元每天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1,820元每月计算6个月;鉴定费依票据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000元计算;按鉴定意见书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我方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经 开庭审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妇汪巧飞因“停经8+月,阵腹痛3+小时”入住青浦中心医院。据住院病史记载:入院查体:腹围 90厘米,宫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儿估计3200克,宫缩中弱,间隔5-6分,持续30秒;阴指检查:先露头,高位-2,胎膜 未破,宫口开1.5厘米。入院诊断:G2P1、孕38+2周、未临产。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宫口扩张3厘米,宫缩强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婴(原告),1分钟Apgar评分10分。5:50患儿入新生儿室。入室检查:四肢活动好,张力正常。10月21日患儿查体:左侧锁骨触不清,增厚感。考虑产后左锁骨骨折。处理:暂不摄片,嘱制动。当日出院。建议1月后随诊。11月29日患儿至医方骨科门诊。左肩关节正位示:左锁骨中外段形态欠规则,骨皮质欠光整,密度欠均匀。2013年5月7日患儿至医方骨科复诊。查体: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议上级医院就诊,排除臂丛神经损伤可能。5月9日患儿因“生下左上肢活动受限6月”至华山医院就诊。查体:左肩外展30。上举不能,肱二肌肌力3—级,屈腕、屈指可。肌电图提示:本次神经肌电检测部分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偏弱外,余未见明显异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医学会对被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 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 中心对原告的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 证据 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三期鉴定意见书1份、三期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损失包括: 一、医疗费3,912元,并提供病历卡4份、医疗费发票1组、被告无异议,原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审核,无原件不认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1张。 二、伤残 赔偿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农村户口 ,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求以农村标准计算。庭后原告补充提供公安机 关情况说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查阅证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赁合同 2份、房东户 口性质证明2份(均为非农户口)、档案机读材料1份、 劳动合同 1份。 三、误工费13,08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系婴儿,不予认可。 四、就医交通费298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1组。被告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 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因医疗损害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本次医疗损害经鉴定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且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有对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系原告花费的合理费用,扣除伙食费87.5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计3,912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 1,956元; 2、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项费用适用城镇标准,本院根据相关标准计算为263,106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31,553 元; 3、营养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以每天40元计算90天,计3,60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800元; 4、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 人员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计算6个月,计10,92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5,460元; 5、误工费,无相关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298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49元; 7、鉴定费,根据票据金额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别予以确认,共计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全额承担;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7,500元。以上金额共计 152,818元,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157.70元(缓交),减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担900.65元,由被告承担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医疗纠纷时,可以结合并仿照上述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医疗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以及证据证明,从而打赢官司,并遵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比如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
试管婴儿有致残吗?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的俗称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是分别将卵子与精子取出后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置于培养液内使其受精,再将胚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发育成胎儿的过程。现如今的试管婴儿技术已发展到三代,被广大不孕不育人群所接受。并且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已经刻印实现基因的筛查,检查能够筛发现125种疾病,因此试管婴儿技术的可靠性还是非常高的。主要适用于医疗婴儿致残案例 :输卵管堵塞、内膜异位、不明原因不孕、免疫性不孕、精子数量少、弱、畸形精子症患者,第三代主要适用于遗传性疾病患者。由于试管婴儿是人为干预,与自然受孕不同,很多人觉得试管宝宝不健康,生出来的宝宝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荒谬的,在经历过促排-取卵取精-胚胎培养-移植-成功妊娠等环节后,试管宝宝与自然受孕宝宝一样也是通过十月怀胎,正常分娩的,大量研究表明,试管宝宝与自然受孕宝宝在体格、智能、精神、心理等方面无显著差别,而且因为试管宝宝是实验室经过精选的男方精子与女方卵子,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试管宝宝与正常受孕的宝宝还要健康、聪明。但也不排除由于技术的原因或医疗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出生的试管婴儿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