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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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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燃气管道占地果树多少钱一颗 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燃气管道占地果树多少钱一颗 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燃气管道占地果树多少钱一颗 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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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参考资料燃气管道占地果树多少钱一颗 :征地补偿标准-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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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燃气管道占地果树多少钱一颗 ;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1.0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1株计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四、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五、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