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费用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的处理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是需要进行收费的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依照交通部门的标准进行收费,而且需要开具发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就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交通事故调解费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的 交通事故责任 者收取 交通事故处理 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5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 重大交通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查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论证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 交通事故逃逸 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就是 交通事故调解 费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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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
2、若诉讼双方当事人就诉讼费用承担的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承担者。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诉讼流程如下: 1、受害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交通事故调解费谁承担 ;受害人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调解书,发放调解书; 4、调解失败,组织开庭,双方当事人陈述发言,举证、质证; 5、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陈述发言、举证、质证,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发放判决书; 5、判决书生效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