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的自由裁量权类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的案件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的范围是什么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保护投资者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第三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第四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第五条 行政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一)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
(二)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四)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试点期间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第七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一)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由专门的行政和解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和解的内部决定。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应当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和解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需要行政相对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和解实施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和解实施部门在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第十三条 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在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等书面征求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和解实施部门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明确意见;
(二)截至反馈意见时,案件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掌握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部分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件调查部门在向和解实施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后,行政和解申请受理前,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和解实施部门。
和解适用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吗您好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和解并非适用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和解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不在和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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