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院判有罪,又改判无罪。到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的解释》第1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两个规定是不是不一致啊,前者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而后者规定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法院改判,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不服判决 在再审时被改判无罪的,哪儿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不服判决,再审时被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二审改判无罪的有为赔偿义务机关 ;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