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了要对伤员进行救治外,就需要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认定责任的目的是进行赔偿,而赔偿是依据责任的大小进行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如何承担责任?下面由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怎样承担责任
一、交通事故发生双方均无责任
被告赵*龙驾驶 劳斯莱斯 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车辆爆胎,方向偏向左侧过程中,其车左前部与同方向超车的由田某某驾驶的劳斯莱斯发生碰撞,致两车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及车辆乘坐人原告 宋 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赵*龙、田某某、宋某某均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后因赔偿事宜协 商 未果,致原告涉讼。
二、是否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由于我国的交强险条款根据有无事故责任对赔偿限额作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了不同规定,有责赔付的限额为122000 元 ,而无责赔付的限额为12100元。本案中,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何种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两中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赵*龙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根据该事故认定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无责限额与有责限额的适用标准应根据机动车一方最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确定,不能仅仅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是确定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并不能完全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应该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
(一)无责赔付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对于交强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却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规定导致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要确定加害人有无过错,有过错时不区分过错程度,统一适用有过错的赔偿限额,无过错的则适用无责的赔偿限额。这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无过失原则存在明显冲突,不能体现无过失原则的根本特征,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条例》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制定,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故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二)即使该条款有效,在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认定,这种理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交强险由于其具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等特点而与传统的第三者责任险有所区别,但究其本质,交强险仍应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有责无责并非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为依据,而应以是否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衡量的标准。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怎样承担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各方无责的交通事故中,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应该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2019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时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在一方是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小于等于1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如何赔偿"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无过错的一方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无过错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的一方应当得到下列赔偿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如果造成残疾的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什么无 过错责任原则 在 交通事故 中的适用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责任应属高度危险作业 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中“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法律界曾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的分歧。笔者认为,新交通法颁布后,其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此“交通事故”概念的定义,交通事故可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新交通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和意外,特别是意外情形下的事故责任,确认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办理。 《条例》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终结了处理交通事故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论争,确立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 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并不否认受害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意味着驾驶方对汽车危险责任、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优者危险负担、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也意味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双方 诉讼 地位优劣的改变及平衡局面的形成。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做出了修正的 特殊侵权 行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责任原则,对因机动车的运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的成立,不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件,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有责任是由过错的一方进行承担,有无过错要根据交通法律判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要根据有无责任判定,如果是行人的责任,那么所有的责任都是由行人承担。
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如何赔偿如何赔偿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
一是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双方无过错自己承担 的区分。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但两者的适用后果却截然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由一人承担,而公平责任原则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该风险。正因为此,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中,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隐含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时应该更加谨慎,稍有不慎将会导致该原则被滥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1)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的情形下,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款机动车免责前提的规定中可以解读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与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设计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是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判决双方都不承担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机动车的免责事由仅有一条: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而,除了以上事由,其他的抗辩和反证(如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都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该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即使交通事故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也不应作为机动车的免责事由。
其次,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汽车所有人是汽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自然应由其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这符合经济理性原理,亦符合民法之公平、合理原则。否则,因为机动车一方的行为造成行人的伤害,行人并无任何过错,却要承担机动车一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