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只要有偿还能力,就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的财物。没有偿还能力,亦应当分期偿还。判刑属于刑罚,不是免除民事责任,即使入狱后,也应当支付民事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刑事案当事人坐牢了由谁赔偿?欠钱的人做牢了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钱也要由欠钱的人还。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坐牢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只要有偿还能力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就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没有偿还能力,亦应当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检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一、最高检 国家赔偿 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执行新的日 赔偿标准 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二、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立案 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对公民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条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九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 继承权 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的标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物价涨幅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比较复杂,但涉及到检察院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会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违法刑事拘留等事件,这些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最高检公安部国家赔偿规定有哪些?最高检公安部 国家赔偿 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案赔偿标准由谁来定 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 赔偿标准 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国家赔偿法 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 抚养费 、 扶养 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 精神损害 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国家赔偿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赔偿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着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必须要在国家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组织的合法利益的时候才会有国家赔偿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