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过失犯罪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如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我们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交通事故逃逸后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是什么 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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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法律规定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交通肇事逃逸”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的? 《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 交通肇事 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1、主观上 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现场的紧急情况 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 自首 ,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3、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 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既然如此,就不能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4、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也不应将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放在首位。众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社会问题。该问题一出现,立即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关注的焦点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伤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 5、 刑法 原理 从刑法原理上讲,也不应重点考虑追究逃逸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刑法只把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罪 同其他犯罪一样,尤其同其他 过失犯罪 一样,不应把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上的区别。犯罪客体是区别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准①,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交通肇事行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为时违反了交通 法规 、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故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为侵犯的是最高院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家正常司法追诉活动、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报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义务,但在刑法上,我国并未规定行为人犯罪后必须报案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逃逸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逃逸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至于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为人主观性质的依据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态度 ,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而 交通肇事逃逸 人对逃逸造成的后果果在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结果本身有时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而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罪行,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而由于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抢救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紧迫性,这种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可见,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经不能包括逃逸了。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是不妥当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的认定是要从主观上、客观因素、现场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定是否为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者一般是要负责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处罚的刑法也是特别重的,所以,肇事者在出现事故之后首先就是要救助受害者,而不是去逃避一切的责任,这样的话,才会免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