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地址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号楼40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结时限: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0(工作日)
扩展资料:
内蒙古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的材料:
1、材料类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版
来源渠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处
材料份数:原件2份、电子版1份
2、材料类型:工伤认定决定书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来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材料份数:原件1份、复印件0份、电子版1份
3、材料类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来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材料份数:原件1份、复印件0份、电子版1份
4、材料类型:有效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电子版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材料份数:原件1份、电子版1份
5、材料类型:申报方收到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的时间证明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来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材料份数:原件1份、复印件0份、电子版1份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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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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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包头医学院伤残鉴定所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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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