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一年级学生课间摔伤骨折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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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有那些责任?【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小学生在学校摔骨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