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医疗补助支付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医疗补助费作出相应的规定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散布在劳动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中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应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 未到期,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 合同到期 ,医疗期未满。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 至于月 工资 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 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这里会有人提出异议,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一般发放的是 病假工资 ,而在很多地方(除 上海 等地外),职工的病假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 的80%发放的,医疗期间工资远远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数额。如果把医疗期工资计入职工月工资平均数的话,对职工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员工医疗期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在单位发现劳动者在工作的期间内有生病甚至是重病的情况是必须给予其必要的时间去治疗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医疗期以及相关的医疗补助费用,但是单位能够给员工的费用肯定是有限而不能完全覆盖了所有的 医疗费用 只能由员工自己承担。
医疗补助金的最新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的时间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金需要缴税么?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拓展资料: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企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