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性别×,××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怎么写?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众所周知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发生交通事故出险时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的勘查、鉴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时,也可以在收到责任书的3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的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在收到复核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事发后受理的决定,并且在受理之日期30天内作出复核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了复核,那么在复核中端时间内,当事人是不可以走诉讼程序的,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填写复核申请的时候要说明理由,指明责任书哪里划分不当,并且提供主要的相关证据。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填写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首先要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在说明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因此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请求。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时,必须提交申请书,并且申请书的格式必须正确,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不能有虚假信息。下图是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照相关的交通法规对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一般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路。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杭公交认字【2012】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并未逃逸。
事实与理由:
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交通警察大队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承担事故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的同等责任,具有逃逸行为,明显错误。
申请人认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存在逃离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在得知车尾被撞后立马下车,并询问受害人是否受伤,在受害人告知并无大碍后才驾驶车辆离开,认定逃离错误。
交通事故逃离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认定交通事故逃离的前提条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以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为逃离。具体分析如下: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在得知被申请人无大碍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申请人驾驶浙L08号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听到车尾被撞后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被申请人告知没有受伤。事故发生时多名附近的店老板及员工都在事故现场,并可证实申请人陈述属实,交警也对证人做了笔录。作为一起简单的碰撞交通事故,在双方确认无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各自驶离现场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本能行为,申请人认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逃离。
2.事后,交警电话询问申请人是否曾在2012年11月29日0时35分许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65好门口发生过交通事故,申请人一口承认,并赶到交警队等候处理,且积极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从以上情节来看,申请人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更无逃离的必要。
3. 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是委托修理厂办理的,当时申请人把所有材料一并交予修理厂,修理厂也为申请人办理了手续,但因修理厂的疏忽大意,修理厂为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的步骤仅到车辆年检报告单合格,只差凭年检报告单合格去敲年检章的程序而直接交给申请人,也怪申请人粗心大意没有检查,以为所有程序都弄好了,证件也归还了。截止到此次事故发生,申请人都不知道浙L08079号车辆没有年检,驾驶证丢失了,一直以为材料都在车上。因此,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4.被申请人醉驾驾驶车辆,并提供虚假笔录。
在事故发生且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被申请人报警,并向交警谎称是申请人开车撞被申请人,之后申请人迅速逃离事故现场,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事实。从以上被申请人的表述交警队复核申请书 我们可以推断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心里动机:
(1)害怕醉酒驾驶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谎称没有受伤,此事就此了结;
(2)故意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受伤,等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迅速报警,以一方逃逸后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来追究逃逸方全责,获得更高的赔偿款。
(3)被申请人醉酒严重,当时神志不清,认为发生的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并没有受伤,且事发之时是凌晨35分许,没有报警的必要性。
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因驶离事故现场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申请人有逃逸行为。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对本次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此致
杭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