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现在年轻人都讲究追求自由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在和对方最相爱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的时刻走在一起,不爱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了就分开,洒脱随性。
可是伴随着未婚同居的却是因为女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尤其是在分手之后,女方往往会认为是男方让自己的身体还有精神方面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会以此为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这类赔偿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个例子。
小李和小王是网友,网络相识,渐渐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两人见面后逐渐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的关系,不久之后两人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但是在同居期间两年的时间里面,小王曾多次怀孕,女方的想法当然是怀孕了就生下来,两人就结婚。
但是小李却并不这么想,在小王多次提起结婚的时候,小李却总以结婚条件并不成熟为理由劝说小王打掉孩子,而小王在其劝说之下做了三次流产。
后来两人开始经常吵架,小李在小王做完流产之后还对其提出了分手,这当然让小王无法接受,更是大受打击。于是她以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为理由,要求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十万,可是小李却拒绝,两人协商无果。
于是小王选择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其流产手术的费用以及流产之后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同居流产之后造成的身体损伤到底能不能要求男方赔偿呢?
法院认为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小李和小王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曾提到“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那么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现在大家对未婚同居、未婚性行为的看法越来越开放,但是她们对自己的保护却并没越来越看重。
并且太多的事实案例告诉我们,在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你和你的另一半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的时候,在你不能百分百肯定对方会要这个孩子的时候,千万不要怀孕,这是对自己的保护,这才是真正的爱自己。
所以女生们要掌握一定法律常识,在同居关系中保护好自己,否则在享受同居带来的短暂性幸福后,留给自己的很可能是长久的伤痛。
而对于男生们也应主动承担起责任,并充分尊重女方意见。在无结婚意愿情况下,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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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女朋友打胎后要求5万营养费,女友能否要求男友赔偿案例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
梁某某与李某某在在工作中认识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成为男朋友并同居。2019年某月经检查梁某某怀孕。梁某某称其得知怀孕后联系李某某后决定打胎,但李某某一直推诿拖延不陪其去医院。其后,梁某某自行前往医院,入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随后梁某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清宫术,两天后出院。此后,梁某某又进行过多次妇科复查,复查的临床诊断为子宫复旧不全。期间,梁某某共支出医疗费九千多元。
此后,梁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梁某某决定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爱情很美、同居谨慎
问题:
梁某某能否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梁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
梁某某能否要求李某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解析:
一、梁某某可以起诉,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意外怀孕流产起诉对方赔偿 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梁某某是因与李某某恋爱期间,因意外怀孕后打胎而与李某某就赔偿等事宜发生纠纷,梁某某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事实、理由,且梁某某可依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该等诉讼请求也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梁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应当受理。
二、李某某是否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第二,谈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并非一方过错所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通常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梁某某、李某某均系成年人,应预见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梁某某怀孕、怀孕后打胎是双方行为造成,并非李某某一方过错行为造成。因此,梁某某请求的打胎期间及此后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分析,男女朋友谈恋爱同居期间,女方因怀孕打胎,可要求男方分担医疗费等实际费用,但难以要求男方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知识链接——小产假: 女职工怀孕终止妊娠后的产假待遇。
众所周知,我国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三期,有特别的保护,如生育后的产假等。除生育后的产假待遇外,对于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实际上也可享受产假待遇。各地也出台了关于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定,并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