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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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是指为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以2019年陕西省统计局关于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为例(2020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预计在2021年6月公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陕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在陕西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抢救费;2、家属误工费;3、家属住宿费;4、家属交通费;5、丧葬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

陕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在陕西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抢救费;

2、家属误工费;

3、家属住宿费;

4、家属交通费;

5、丧葬费;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是指为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以2019年陕西省统计局关于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为例(2020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预计在2021年6月公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即误工费为:31325÷365天=85.82元/天。其他行业的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计算。即误工费为:43477÷365天=119.12元/天。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或司法鉴定意见,对其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我省实践中,护理费的确定较多集中在100元-150元/天区间。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短期护理以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每天标准为37522元÷365天=102.8元。需要长期护理的根据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4、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伙食、住宿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一般参考标准为本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30元/日;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60元/日;本市以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100元/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受害人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的,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出院以后营养费的,应当提供医嘱证明。一般定为30元/日。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陕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9

陕西省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前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的抢救费、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营养费等;2、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住宿费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3、计算方法:丧葬费=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2个月×6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1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如未实际产生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详见以下对照表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

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

一级(100%) 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90%) 457160 元×90%=411444元

三级(80%) 457160 元×80%=365728

四级(70%) 457160 元×70%=320012

五级(60%) 457160 元×60%=274296

六级(50%) 457160 元×50%=228580

七级(40%) 457160 元×40%=182864

八级(30%) 457160 元×30%=137148

九级(20%) 457160 元×20%=91432

十级(10%) 457160 元×10%=45716

农村居民伤残等级

一级(100%)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90%) 130060 元×90%=117054元

三级(80%) 130060 元×80%= 104048元

四级(70%) 130060 元×70%=91042 元

五级(60%) 130060 元×60%=78036 元

六级(50%) 130060 元×50%=65030 元

七级(40%) 130060 元×40%= 52024 元

八级(30%) 130060 元×30%= 39018 元

九级(20%) 130060元×20%= 26012 元

十级(10%) 130060元×10%=1300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陕西省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省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 2.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6元 3.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 4.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35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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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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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具体的计算依据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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