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具体如下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
1、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也就是说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
2、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如果没有侵害人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是自己意外死亡的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除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了保险赔偿外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原则上没有赔偿。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
少年李*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军负有监护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
学生溺水死亡赔偿案例溺水死亡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是否能得到赔偿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要看是否有侵权者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在有侵权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经典案例:一家7口去海滩游玩,3人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游客全责天有不测风云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人有旦夕祸福,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来,所以珍惜此刻的时光,用尽力量去追寻爱与希望,才是当下最应该做的事。
2015年8月15日,成都的杨春梅、易勇刚夫妇带着易勇刚的母亲、女儿小诗(化名)、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一行7口人到三亚 旅游 ,入住酒店简单收拾了一番之后,7人便迫不及待赶往海滩边体验三亚的风情了,下午5点多,一家人来到大东海景区,这里风景极好游客众多。
易勇刚的母亲年纪大了,不能跟孩子们一块去海滩游泳,就留在大东海广场阶梯附近乘凉休息,易勇刚和杨春梅夫妇则领着女儿小诗以及侄儿侄女去海边。
看见大海后,几个常年住在内陆地区的孩子们都激动了,嚷着要下水玩,但这时候正值 旅游 旺季,岸边水里的人比锅里的饺子还要多,于是这家人决定往前走找个人少点的地方再下水玩,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决定会酝酿出一桩悲剧,来时7个人,回去就只剩了4个,还要为此打官司。
杨春梅夫妇领着孩子走了没多久,便找到了一处安静的海域,孩子们纷纷跳下海,夫妇俩因为不怎么会游泳,再加上女儿小诗要拍照,便留在沙滩上陪女儿玩,一开始没什么异常,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在浅水区玩得好好的,可没一会杨春梅再往海里看,便发现侄女只有一个头露在外面,正吃力地划水,仿佛在被海水吞噬。
再一看,侄儿小孙、小鞠状况也不对,杨春梅急了,立刻叫丈夫易勇刚去看一看,易勇刚还以为侄女是玩累了才这样,下了水准备将她一把拉上来,谁知他刚拉住侄女就觉得有一股力量将他海里卷,一个大浪袭来,他被迫与侄女分开了,看着丈夫、侄儿侄女都在海里沉沉浮浮,杨春梅急得直掉眼泪不知该怎么办。
这时大东海公司救生员在瞭望台发现有4人溺水,急忙赶往现场救援,但已经晚了,只来得及将易勇刚和其侄女小李救上岸,侄儿小孙、小鞠没了踪影,眼见得是凶多吉少。
为了搜寻失踪人员,大东海公司和三亚海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5艘摩托艇及2艘交通船、2艘搜救船在事发海域持续搜救。
易勇刚和侄女小李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杨春梅在心中不断祈祷,希望丈夫和孩子们都平安无事,可天不遂人愿,送医后侄女小李虽无大碍,易勇刚却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点和次日上午近11点,侄儿小鞠、小孙分别被打捞起来,两人已经成了冰凉的尸体。
杨春梅和婆婆都悲痛欲绝,来的时候还好好的,怎能料到往海滩边走了一趟就出了这么大的事?家属无论如何也难接受这样的状况,这次事件一定得有人对此负责,大东海景区是开放式景区,经营管理权归大东海公司,不收门票,可以自由进出,那海上安全的责任,自然也归他们负。
然而大东海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可:“溺水死亡政府赔偿案例 你们去的地方不在我们管理范围内。”
这时候杨春梅等家属才知道,原来那个风高浪急,事故多发的海域竟然是军事禁区,虽然与景区相连却不能擅闯,为了把两片海域区分开来,大东海公司专门设置了隔离网以及显眼的警示标志,隔离网边有“严禁赶海、下海游泳”的警示牌,隔离网上也拉了“此处危险、禁止下海”的横幅。
杨春梅回忆了一下,当时,一家人就是沿着大东海海滩往前一直走,走到事发区域时天色已晚,海水退潮,所以隔离带离海水足有20米,她们完全可以自由通行过去;
所以即使眼神扫到隔离网,她也不知道这东西是做什么的,更没看到上面的横幅内容,这应该是大东海公司警示工作不到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的问题。
他们的管理明显存在漏洞,导致景区经常发生游客溺亡的事件,如果能考虑到海水退潮、天黑了游客辨物不清的可能性,及早安排专人在隔离的地方进行提醒,一家人也不会走到军事禁区去,大东海公司没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存在过失,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
杨春梅等家属因为赔偿的问题与大东海公司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其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法院驳回了杨春梅等家属诉求,认为游客全责,大东海公司不负责任,家属们随后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过程中,杨春梅等家属提出,即使大东海公司设置了隔离网和警示牌,依然没尽到管理义务。
大东海海滩出现游客溺亡事件的概率太高了,仅仅过去3年就溺亡28人,这次最为严重的溺亡事件发生后大东海公司虽然推脱责任,却也承认有过错,特意把隔离栅栏延长封闭,完全阻止游客通行,说明他们也意识到,之前海水退潮隔离栅栏与海水拉开空间有很大风险;
而大东海公司明知事发海域与景区相连,溺亡风险极大,却没有采取完全封闭隔离栅栏、派专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而是以放任的态度处理,仅仅拉横幅、树警示牌,这对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故多发区而言,提醒方式明显太常规,完全不匹配其风险度,因此大东海公司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桩纠纷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同,虽然认定事实没有什么异议,但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生命权、 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但实际上,杨春梅等家属主张大东海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孙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春梅等一行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大东海景区沙滩,随后一路往东走到军事景区的海域沙滩,在这段距离中,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大东海公司已经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下海危险,但他们依然没服从景区的管理,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况下下海嬉水,最终导致3人溺水身亡,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80%责任。
不过,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应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明知道与景区相连的军事禁区海域有极大暗流危险,却依然没有在隔离带派专人驻守劝告,或者设置完全足以拦住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大东海公司赔偿易勇刚家人14.25万,赔偿溺亡的小孙、小鞠家人11.36万。
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悲剧,景区和游客都有责任,即使责任能分得清楚,已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我们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远离潜在的风险,在日常出行活动中尽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这样原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继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