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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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涉事各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可对有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一、事件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西安一高楼发生火灾,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12 月 22 日西安北郊一高楼突燃大火,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救援,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法官认为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当的,可以自行调查,按照法院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突发!西安北郊一高层突燃大火,蔓延多层,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怎么办?可能大多数朋友没有经历过,不知道如何处理。“四哥有法说”祝愿大家永远都别碰到这事,但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火灾的损失谁来承担?简单地说谁引起的火灾谁来承担,谁对火灾有过错谁来承担。

一、事件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西安一高楼发生火灾,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12 月 22 日西安北郊一高楼突燃大火,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救援。西安消防部门介绍,着火层为19、20、21楼外立面空调外挂机着火。过火面积不大,无人员被困,5楼平台因楼上掉落火星有些许明火,消防队员及时进行处置。路过的市民反映疑似是放置空调的井道着火。

二、此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适用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我国有关侵权法律法规。首先要查清失火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划分彼此责任后,再谈赔偿问题。

1、消防队负责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队不但能救火救援,它还是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火灾事故调查就是在行使行政裁决权,与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职能是一样的。消防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后向当事人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包括起火原因及灾害形成的原因。火灾涉事各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可对有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消防队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火灾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如果失火方与受损方就赔偿问题不成达成协议的,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也不必须的。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法官认为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当的,可以自行调查,按照法院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3、针对本案来讲,西安大楼起火原因,消防队应该能查明起火原因。如果是空调失火引起,那还要区分是线路的问题还是空调的问题。线路问题又会涉及到铺设原因还是负荷过重引起,空调问题又会涉及到是产品质量还是安装使用不当问题。只能这样剥蚕抽丝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有过错谁来承担责任的侵权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问题。简单地说,谁引起的火灾谁来承担责任。

三、防范及处理火灾事故应当注意的问题

1、平时大家要有消防安全意识,对所管理所使用的器具、设备、房屋等等要留心,不要人在家中坐灾从天上来。如无人居住的老房,就要切断电源,如果失火殃及四邻可能会让自己赔个底朝天。

2、发生火灾时,自己能扑救就扑救,不能扑救的及时报警,不要冒着生命危险去干没有把握的事。自己扑灭火灾的,也应当报警,由消防人员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作出客观准确的认定,防止让不法人员钻了空子(如故意放火),事故认定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3、有条件的可购买火灾险。目前,我国居民主动购买火灾险的情况并不普及。作者建议,居住在老旧小区、砖木结构住房、家内易燃物品多的朋友应当主动购买火灾险,以防万一。如果自家失火殃及四邻造成巨额损失的,可能会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也让自己陷入生活困境。

四、相关案例:

1、某别墅小区的地下车库里停放的一辆轿车忽然自燃,造成该车与相邻的车辆被烧毁,车库内装修、门窗、配电设备受到损害。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车库内的喷淋系统没有起到灭火作用,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定物业公司赔偿5万元。

2、某房主家空调外挂机失火,造成楼体外墙皮和部分外墙保温材料被烧毁。房主就将销售该空调外挂机的经销商告到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法院等相关人员核实了调查认定书,认为这次失火与该空调外挂机有不可分割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定该空调经销商赔偿房主损失7000余元。

结束语:

据媒体报道,2020年上海市就已发生400余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人受伤。火灾猛于虎!安全无小事,还要注意大家防范。

由失火产生的民事诉讼问题

与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的立法、执法、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立法现状。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我国《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地强调了消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例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可能导致消防行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并最终影响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法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实务中,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二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确定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时效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故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样明确而注重时效性,那么,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第三,处理现状。目前,某些政府部门大包大揽是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该方式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某种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察了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很快就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认定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虽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诉讼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某些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政府的大包大揽通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或判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第四,审判困境。以上问题相应地给民事赔偿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畅及难度。一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二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基本上都毁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受损失一方的原告必须首先完成所受损失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消防机构作出的损失统计,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确定火灾事故的级别作出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该统计有没有原始证据支撑。诉讼中,举证难的重要表现还在于缺失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损失,但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认可。因此,在火灾事故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更有甚者,连间接证据都没有,导致事实难以认定。三是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该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这几乎包括了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权,难免就会产生一次误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会产生误差的叠加效应。所以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都是很高的,诉讼程序走完后再去无休止的上访等,使得案件长久难以息诉。四是司法救济手段乏力。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就一个家庭或者一家企业来讲可能一辈子或者企业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火灾发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增长与消防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导致火灾发生的几率比其他地区要高出很多。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至10月份,全国城市共发生火灾42万起,死亡340人,受伤272人,直接财产损失54亿元。这样大量的火灾事故,尤其是像央视、上海胶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等重大火灾事故,给家庭、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带来的痛苦、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必须用后续的救济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减少压力和弥补损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手段的力度和效果。五是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方面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财产保险等社会救济方式还没有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目前立法、执法、审判及社会救济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研究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看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都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重要领域。第二个原因,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系统、专门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第一,要解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把法律的原则应用到专业领域里边去,只有将专业的问题与法律的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好专业领域里的法律纠纷。但是,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一本真正进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在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毫无疑问,经验丰富的实务律师便是既有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又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的一个特殊群体。律师除了通过个案向自己的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外,更应该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公众传播法治理念、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是实务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笔者作为一位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专业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求教一些与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问题,并邀请我参与处理一些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通过代理这些案件,对建筑火灾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思考,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所以我有理由用文字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实务操作经验和法律智慧写出来,传播给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以满足社会需求。第二,我在2012年7月1日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这些读者包括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造价师、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法务、法官、仲裁员、律师同行等。他们分别通过电话、网络向我表达他们的感谢,感谢我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一切都说明律师实务类书籍有很大的社会需求,社会的需求和认可是我继续写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实务书的动力之一。第三个原因,我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发展经济的目的是积累更多的财富,消防的设立和投入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投入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还很不协调,消防布局和消防规划还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门的火灾调查活动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这些问题通过本书的案例呈现出来,并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达到用法律手段圆满解决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目的,为推进法制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

火灾直接责任人怎样负刑事责任

发生火灾直接负责人按照消防责任事故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

案例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过失引起火灾 焦作两名责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焦作市消防支队温县大队与辖区温泉镇派出所联合,依法对在公司内燃放鞭炮过失引起火灾的焦作市温县森怡节能有限公司工人任某和王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

焦作市温县森怡节能有限公司工人任某和王某在公司内燃放鞭炮时,过失将公司车间外堆放的废料引燃,造成车间内原料颗粒失火引起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7970元。

任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过失引起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任某和王某,依法行政拘留二日。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过失引起火灾 焦作两名责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求解

因火灾事引起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的诉讼案件中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案: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的诉讼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的诉讼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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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17:4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判决书

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且该意见仅为建议,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鉴定人出庭意见、被告质辩意见、医疗规范等因素径行引用“原因力大小为同等”的鉴定意见判定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以鉴代判,请二审法院给予纠正,无论是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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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具体诉讼请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人民币3,912元,【 判决 】 原告唐某诉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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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纠纷问题

律师回复中...
2024-02-17 11:03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案例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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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有哪些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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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被告答辩状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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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侵权纠纷案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侵权纠纷案例,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对手工工具把关、老师未及时观察、幼儿座位间距小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对翟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翟某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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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感觉破裂

律师回复中...
2024-02-16 17:48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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