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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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扩展资料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复议去哪里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的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车主对违章有异议时,具体复议方法是,先去各大队机动车违法处理大厅核查违法照片或录像。如看完录像还觉得有异议,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快捷的复议方法是到支队办公大楼复议。
行政复议请备齐: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料等资料。
扩展资料:
可以申请复议违章:
哪些交通违章可以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相信这是车主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发生以下情况,车主都可以去申请交通违章复议,根据事实情况,判断车辆是否发生违章:
一、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二、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三、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四、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六、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七、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八、其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以上八种情况,司机可以通过要求调看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另外,属于二到六种情况的,还可以当场申请警方备案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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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复议去哪交通违章复议可以向公安机关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的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娄底交通事故复议在哪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